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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5911件 收案数呈连年增长趋势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北京金融法院5月15日通报投资者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时指出,北京金融法院自2021年3月18日成立到2023年3月31日,共受理案件16289件,其中涉投资者保护相关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7651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47%。大部分案件为证券侵权民事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营业信托纠纷案件,此外,还有部分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和期货经纪合同纠纷等。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5911件,且收案数呈连年增长的趋势。 

  谈及涉投资者保护案件主要特点,北京金融法院介绍,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占比较高。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5911件,且收案数呈连年增长的趋势。此类案件中的原告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其中以中小投资者居多,群体性较强。被告主体较为多样,既有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也有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还有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在审理中,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大,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资管类案件真实法律关系认定难度增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资产管理领域进入“大资管”时代,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资管业务蓬勃发展,资管产品及交易结构的专业性、复杂性日益增强。金融领域的创新纷繁复杂,资管产品的交易实践、交易结构和交易范式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设定复杂,对应的法律涉及民法典、公司法、信托法、担保法等多个法律规范,部分金融产品及其运作规避金融监管更具备隐蔽性,纠纷处理上具有金融监管政策与各部门法律交织融合的特点。

  金融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占有一定数量。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者,其权益保护不仅事关投资信心,也关乎国家金融安全。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认识能力局限等现实因素,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极易受到侵犯。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性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这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投资者而言,要树立风险意识,充分了解投资的相关产品的性质、内容和风险,从事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活动,同时,在交易中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在购买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落实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以公正高效和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践行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责使命,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护航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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