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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亲历基金法诞生台前幕后

朱少平(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早在起草证券法时,起草组就对投资基金的内容做过一章规定。但到立法后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组织修改的同志考虑原综合性基金存在较多问题,已停止发展,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刚试点,还没取得经验,从而将原证券法草案中规定的基金内容予以剔除。

  看到这一修改,我找到当时法工委有关领导,建议无论如何也应保留基金一章,实在不行,保留一条也行。但该领导坚持基金内容不宜在当时的证券法中规定。眼看争取无果,我对该领导笑着说,如果证券法不规定,我们就争取做成一部单独的基金法。可以说,正是当时的一句话,促成基金法诞生。

  1998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将投资基金法立法项目作为规划建议报出,后被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起草。立法初期,对基金的划分主要是证券基金、产业基金和风险基金。大家一致认为,三类基金应统一立法。但这面临如何规定主管部门的问题。当时,产业基金由国家发改委主管,风险基金由科技部主管,证券基金由中国证监会主管。几经讨论,各方意见难以协调。

  我提出将按投资方向划分基金改为按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基金进行立法,可回避上述矛盾。但时任中国证监会顾问的梁定邦提出,如按资金募集标准划分,基金包括公募和私募,是只规范公募,还是两类一并规范。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应一并规范。此后,草案秉承这一思路开展工作。不过,由于对私募一章的规定过于简单,加之没有实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未得到认可,最后通过的法律只保留一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依法设立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起草组原本考虑要通过一部法律规范所有投资基金。但在三年时间里都未得到解决。在一次领导小组会议上,领导小组副组长周道烱提出,本次立法能否就证券基金进行规范,其他两类基金待实践取得经验后再修法纳入。他的建议得到组长厉以宁的认同:本次基金法立法重点放在证券投资基金上。

  此后,我国的基金立法工作骤然提速,经两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

  随着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尽快出台规范私募基金的相关办法,因而修订基金法的呼声渐高。2007年,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和原南方宝元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先后因老鼠仓被证监会查处。不仅如此,在市场摸爬滚打多年的首批公募基金经理为投资者创造了较多财富,自己的收入却不匹配,不少人选择离开,还有公募基金公司组织形式等问题。基金法修订事宜因此被提上议程,并根据立法规划成立起草组,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的吴晓灵任组长。

  本次修订总体顺利,但也存在争议。第一,关于法律名称问题。这次修订是规范产业、风险、股权、创业投资等基金,叫证券投资基金有些不协调,但去掉证券两字,又如同制定一部新法律,在程序上增加很大难度。最终定调法名不改,其它内容按“大改”思路进行。第二,关于公募基金经理能否持股,经反复征求意见,对股权激励作出原则规定。第三,部分业内人士反对纳入股权基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将草案发全国征求意见时,有多个地方有关协会联名提出此意见。最终,通过的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修改。

  历时四年,新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获得通过,2013年6月1日实施。法律通过后,有记者问我,对本次法律修改有无遗憾?我说,本次修改在当时情况下是最优选择。法律实施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体制进行了调整,也把股权基金监管一并划转证监会,可见当时修改的深刻含义。(本报记者李惠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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