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际上体现在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分歧上,基金法修订草案并没有改变目前的管理体制。”昨日,在深圳“前海·财务管理新机遇”论坛上,《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如是说。
此言的背景是,就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即将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之时,8月份有25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C)行业协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VC纳入正在修订中的基金法,而应单独立法。
上述行业协会的担心是,纳入基金法后,将令原本由国家发改委(下称“发改委”)管理的VC/PE行业又多了一个法定监管者——证监会,从而改变监管体制。
对此,朱少平认为,基金不是企业,它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方式,通过公募或私募的方法把投资者的钱集中起来,然后进行投资。这种投资实际上涉及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募集,募集的过程需要严格的监管,需要严格地按程序办事,使其不产生诈骗,这涉及到法律问题;二是如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如何防止“老鼠仓”,防止运作当中的不规范、不透明,这也是法律当中要解决的问题。
“这两方面必须纳入监管,监管就涉及到监管权,法律授予证监会监管权。所以,这两方面由证监会监管比较好。”朱少平对本报记者表示。
他认为,发改委目前监管的,或者备案登记的实际上是公司,或者合伙制的企业。“设立公司或者设立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或者从事创业投资,应该到发改委去备案,发改委要求凡是规模达到了5亿元以上的必须备案,这是他的一种管理方式。”朱少平表示,“至于PE、VC如何投资,涉及到哪个市场,就应该去找哪个监管部门。”
据了解,2005年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部门两级,其中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发改委,省级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但是基金法将来规定的公募基金也好,私募基金也好,它就是一块信托财产,而不是实实在在的公司,也不是实实在在的合伙企业,因此并没有很大的矛盾,而且也没有改变目前的体制。”朱少平说。
他同时介绍,基金法修订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近四年时间。按照程序,法律修订内容在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要进行三次审议。“6月份进行第一次审议,要看第二次审议是什么时候,可能10月份,也可能是12月份,如果12月份审议,那就要明年通过。”朱少平说,“就立法机关来说,希望这个法律快一点审议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