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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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属性突出,估值差异显著——前百家已受理科创板企业特征分析
来源渠道丰富,间询进度加快。目前已逾百家企业向上交所提交了科创板上市申请,这些企业来源渠道多样化,除了直接申报科创板的,还有来自新三板、主板和中小创板 IPO 排队或被否、已上市或拟上市港股公司等。截至 5 月 7 日,已有 82 家企业被问询。
技术水平以国内领先为主,研发投入整体高于创业板。前百家科创板企业行业集中度较高,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占比 41%,生物医药占比 23%,二者合计占比超六成。上市标准选择偏保守,近九成拟选第一套标准。前百家企业在上市标准选择上整体偏保守谨慎,有 81 家境内同股同权企业预计发行后市值高于第二套标准的 15 亿元市值要求,但有 87 家企业选择第一套上市标准。预计市值均值略低于创业板、预计 PE、PB 与PS 中位值皆高于 A 股其他板块。
“绿鞋”提及率已过半,高管员工参与战配占比逾两成。券商跟投是科创板制度设计的一大特色,已受理的百家科创板企业均对该规则进行了响应,在招股书中表示保荐机构将根据科创板规则实施跟投。
尚需接受多环节考验,上市仍存不确定性。根据首发上市流程。
同股不同权:理论基础、国际对比及 A 股推行建议——科创板系列研究之四
历史上“同股不同权”先于“同股同权”存在,多元股权是常态。本文所讨论的“同股不同权”是狭义的概念,指“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具有不同投票权”。目前全球前 20 交易所 60%允许“同股不同权”,无压倒性趋势。
尚无确信支持或否定“同股不同权”的证据。总体来看,要不要实施“同股不同权”似乎和各地区交易所的指导思想、竞争的需要、当地法律体系、社会生态相关,有一定的路径依赖性。
美国的经验:成熟的司法体系+宽松的条文规定。美国三大交易所经历曲折之后均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目前纳斯达克双重股权架构的公司占比为 7.2%。
中国香港的经验:审慎推进+严格限制。香港交易所曾在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实行过同股不同权,但出现了很多乱象,因此暂停实施。香港的案例说明,在开放限制初期,在投资者与公司行为均未能得到教育的情况下,有条件开放较为可行。
科创板的实践:先行先试+制度待完善。科创板允许上市公司实行同股不同权,其制度设计更类似于港交所。总体来看,两者的制度框架是一致的,差别在于科创板的上市门槛比较低,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比较宽松,而对特别表决权股东的资格、延续条件更加严格。目前已申报的“同股不同权”公司有优刻得和九号智能。
对 A 股的启示:审慎推广、完善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为了争取新经济资本市场话语权,迫切支持新一代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科创板引入“同股不同权”很有必要。针对“同股不同权”,经合组织提出三个比较重要的条件:有效市场、法律体系、法治程度。我们认为应当:1)有效市场需要培育和磨合,建议审慎推进;2)还需要在实践中完善退市、信披等配套制度,并加大对证券违法的惩处力度;3)在司法实践中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