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实现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使科技创新在实体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份额不断提高,现代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人力资源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断优化。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为代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不断开拓创新,明确定位,推出了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一系列创新举措,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助推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现状
经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逐渐形成了投资融资、交易结算、登记托管、培育孵化、信息资源集聚、金融创新等功能。区域性股权市场不断创新,推动更多科技型企业发展,形成巨大示范效应,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促进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帮助整个社会构建持续健康增长的长效机制。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共设立39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6315家(其中股份公司7589家),展示企业82245家,累计实现各类融资9557.59亿元。个人投资者74.89万户,机构投资者超过2.08万户。区域性股权市场初步整合了券商、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金融要素,与银行、创投、券商、信托、基金等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培育孵化、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进地区经济发展
挂牌企业通过私募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各类配套融资,实现快速做大做强,推进地区经济发展。截至2018年3月底,39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质押融资3732.82亿元,股权融资1129.27亿元,债权融资2076.35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培育孵化,加快企业上市和登陆新三板步伐
企业通过挂牌,规范培育,获得融资,实现了快速成长,加上地方政府在土地、税收、房产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大大加快了企业的上市进程。目前,新疆股权交易中心、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已分别推动3家企业成功上市,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已推动1家企业成功上市。
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建立对接通道,推动四板企业“转板”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更是与全国股转系统建立集中转移机制。目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分别推动66家企业转到新三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分别推动53家、44家企业转到新三板,共有17家区域性股权市场累计推动326家企业转到新三板,初步建立了培育孵化通道。
(三)推动同行业并购重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区域性股权市场有效促进科技与资本结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企业通过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资本市场平台作用,进行同行业的并购重组,拉长产业链,实现企业价值的成倍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底,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资产金额超过20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涉及资产金额近2亿元。
(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加大新旧动能转换金融要素精准投放力度
区域性股权市场利用自身的价值发现、市场调节及要素集聚优势,有效放大各级政府的产业政策支持作用和金融杠杆作用,引导有限的金融资源投向主导产业、新兴产业、低碳产业配置,同时完善产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为新动能领域注入更多的资本、科技、人才、管理等高级生产要素,最终形成良性的金融生态循环,实现对产业转型升级的精准支持,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如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目前已挂牌的企业中,主要涉及新材料、精细化工、新农业、先进制造业等行业领域,企业通过挂牌带动了当地经济转型发展,推动了如淄博市博山区的汽车板簧、临淄区的精细化工,聊城市临清的轴承产业,枣庄市滕州的中小机床等产业发展,促进了老行业向新材料、精细化工及机电装备等产业转型,加快了新型农业、节能环保与电子信息等新产业的成长,有效带动了一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使挂牌企业成为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生力军。
(五)促进创新人才集聚,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股权交易市场服务对象众多,涉及范围广泛,充分发挥其信息资源优势,有利于加快发展各类股权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为例,已培育发展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会员机构735家,发展融资服务合作商207家,直接从事区域资本市场从业人数超万人。挂牌前后的规范和培育,使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创新人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公司高管、核心员工的入股,使企业核心层联股联心,共同带领企业规范发展。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面临的问题
2017年4月,李克强总理视察山东时提出,山东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积极探索解决重点民生问题的改革经验,为巩固全国经济稳中向好势头提供重要支撑。山东是传统产业大省,产业结构与全国的经济特征总体一致,区域性股权市场能否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科技型企业的作用,服务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不仅关系到山东省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的大局,也对全国各地区域资本市场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作为成立较早、各项市场功能较完备的市场,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方面也面临一些问题。虽然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但后续政策一直未配套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接较高层次的资本市场制度还有待健全。资本市场相关主体的注意力仍然主要集中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市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定位、服务功能和成效还缺乏充分的了解,参与的积极性也不够高。
(一)中介机构数量和服务能力不足
区域性股权市场中的会员中介机构以民间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主,银行、券商、保险、创投、私募、担保等主力专业金融机构参与还不多,会员整体实力不强,还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挂牌企业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目前,一方面中央出台各项政策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大部分证券公司因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风险较高,收益较低,无利可图,不愿或较少参与相关业务,甚至个别公司从区域性股权市场退出。
(二)相关资源需要进一步盘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中国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均明确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经过近8年时间的发展,像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争取和聚集了部分政策资源、服务资源和企业资源,但在争取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综合运用方面的能力还不足,部分省级政府尚未把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来规划。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产品缺乏有效政策支持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产品主要包括私募股权融资、可转换公司债和股权质押融资,这三类产品分别面临着以下不同的问题:
1.私募股权融资方面
一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多为创新成长型企业,多数处于发展初期,未形成明显行业竞争力,上市遥遥无期,与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这些机构投资积极性不大。二是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健全股权登记、托管、做市商等第三方服务体系”的要求,但有关区域性股权市场采用做市商制度的配套政策一直没有出台,导致股权交易极不活跃,挂牌企业价值很难通过市场交易体现,投资机构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卖出持有股权的退出渠道不畅通。
2.可转债融资方面
一是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可转债产品的社会认知度与影响力较低,市场尚未聚集相当的合格投资者群体。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属于非标准化产品,这类产品都需要银行、券商等大型金融机构的总部审批,由于需要逐级汇报,拉长了审批时间,且很多产品到达总部后因规模小等原因最终无法通过审批。三是为债券备案发行提供承销、审计、法律、担保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一般按照企业融资规模的百分比收费,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债主体多为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小,付费少,导致中介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意愿低。
3.股权质押融资方面
推动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可以有效解决困扰中小微企业担保增信措施缺乏等难题,化解企业联保互保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但许多地方工商部门没有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形成联动,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以无法掌握相关股东变动情况为由,拒绝受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导致中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难度较大。
三、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政策建议
(一)建议证监会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更高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合作机制的建设
由证监会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先挂牌后上市”培育转板机制,使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能发挥更好的基础和补充作用,使原本围绕着“IPO”的各类金融要素下沉,由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底层开始普及股权文化、证券知识,夯实资本市场发展基础。
(二)允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试点
2011年,为了完善美国小型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机制,美国政府出台了JOBS法案,将私募股东人数限制由500人提升到2000人。同时,还推出了股权众筹的特别豁免条款,在限定单一投资者投资总量和项目总融资量基础上,股东人数不作限制。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融资,同时推动民间资金转换成民间资本,建议证监会在开展股权众筹试点时,将运作规范、合规风控水平较高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其中,依靠大众力量推动更多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
(三)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法律公示效力。建议在修改《证券法》时,将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纳入调整范围。
作为过渡性制度安排,建议推动工商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机制,明确并统一非上市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登记的办理流程等方面事宜。
(四)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明确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39条明确要求引导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低廉服务。鼓励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业务、技术等支持。
建议证监会将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列入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并出台措施,鼓励证券公司参与。建议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措施,鼓励银行业、保险业机构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低廉服务。
(五)推出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微证券公司试点
2015年6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经表示,证监会将推出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微证券公司试点,引导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并研究采取其它支持措施,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建议证监会尽快落实此项措施,选择部分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从事挂牌推荐、财务顾问、投资咨询业务,并经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相关意见的投资公司,经审查使之成为专门服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小微证券公司,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转载自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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