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亿信托违约风险向多产业蔓延 监管不断升级
解除刚性兑付魔咒悖论
信托业有一个公开的秘密,即大家都心照不宣地遵守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潜规则,至今未曾破除。在信用风险频发的2014年,打破刚性兑付潜规则的呼声再起。
7月8日,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编写的首份行业发展报告—《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下称“《报告》”)发布。《报告》称,从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角度看,信托公司必须理性对待“刚性兑付”的策略,对具备条件的信托项目,应该逐步解除“刚性兑付”的魔咒,虽然短期会有阵痛,但只有“破刚”,才会有行业健康长远的未来。
刚性兑付实际上抬高了无风险市场利率,这与当前中央提出有关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有所不符,在此前提下,刚性兑付问题已不单纯是一个解决兑付危机的工具,而是信托行业未来能否健康成长的内在要求。不过,刚性兑付问题由来已久,根深蒂固,且为行业和投资者所普遍认可,广大投资者已经有了信托产品“刚性兑付”思维的惯性,如果贸然激进地打破会引起社会不稳定事件,因此,解除刚性兑付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庞大已达11万亿元,如果已暴露信用风险的信托产品无法通过刚性兑付实现软着陆,加上许多应对金融风险的制度和体系尚未完善,刚性兑付过快打破的安全垫尚未形成,操之过急会在短期内急剧地增加金融风险,这是监管层和投资者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因此,中国信托业协会给出的建议是,打破刚性兑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堵邪路,开正门,不断出台和落实各项旨在打击逃避监管、博取政策套利收益的业务和行为的政策措施,如银监会127号文,进而逐步减少缺乏风控、质量较差、风险较高的信托业务的规模,即最大程度减少信用风险爆发的基础;二是坚持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产能过剩行业和房地产业的盈利能力会大幅下降,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这些领域的投融资需求,进而降低未来信托产品的风险暴露概率,而且可以通过这些领域信托产品违约事件的上升来警示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三是加快完善各项信托风险应对制度,加厚信托产品风险爆发的安全垫,为打破刚性兑付做好制度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并非打破刚性兑付成文的始作俑者,其实早在4月8日,银监会即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下称“《指导意见》”),提出防范信托公司风险,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业的相关措施。尽管《指导意见》总的原则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但文中更多强调了信托公司事前事后责任。若《指导意见》各条款落实,将强化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动力和能力,降低信托产品的违约损失率。但换个角度看,赋予信托公司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则意味着其更高的业务风险和更低的扩张积极性,非标产品的供给或将全面收缩,由此带来的配置性需求转向对标准债权供给有利。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实行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一旦出现违约,要问责相关负责人,暂停其开展新业务。有违规行为、风险处置不当的相关问责要报送银监会,未来还要探索建立风险责任人及交易对手案底制度。此制度设计目标是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不当将被问责,业务开展或被暂停,结果是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动力增强。
另外,信托公司如果在同一类业务上多次发生风险,银监会可能暂停公司开展该类业务;信托公司如果多次在不同业务类型上发生风险,银监会可能暂停其发行集合信托。这项条款的设计的初衷或许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的风险责任,但问题是在现实操作中,为防止风险的蔓延以及由此出现的不利后果,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积极性大大增强。
99号文还明确要求信托公司股东承诺或者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时给予支持。信托公司出现损失后侵蚀资本的,及时减记净资本或由股东及时补充。不然,银监会将勒令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股东权利。此项规定要求股东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使得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能力范围扩大至股东,为增强刚性兑付的能力提供了现实的基础。
银监会还对通道业务风险做了相应的规范,明确信托公司为管理主体,合同约定风险承担主体,要求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强化管理,防止抽屉协议规避监管。此举实际上是希望降低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的风险,但99号文对于权责分明且风险承担主体不是信托公司的信托项目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能否免于问责没有明确。风险出现时由于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影响较大,其主动进行处置的积极性仍然较大。当前通道业务已不是无风险业务,潜在的刚性兑付成本将显著降低信托公司从事通道业务的积极性,或者会提高费率以应对各种不确定性。99号文对通道业务的具体规范,试图降低信托公司的业务风险,但目前看来实际效果存疑。
综合来看,99号文强化了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旨在督促其从源头上加强责任意识,但由于这种风险责任更多施加于信托公司一个主体上,使其刚性兑付的积极性更强,加上责任向股东追溯,要求其承诺流动性支持,这更使得信托公司刚性兑付能够实现的可能性也在加大。实质上是对信托项目加大了行政干预,违约损失率或许会因此有所下降,但实际风险却转移至信托公司和其股东身上,不利于信托公司的长远发展。这与上述《报告》意在打破刚性兑付的宗旨似有不可调和之处,显示监管层内部对信托风险处置和刚性兑付解除的认识仍有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