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赵善学:上市公司重整应回归制度本源
在8月26日至8月27日举办的2023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上,围绕破产重整话题,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赵善学表示,上市公司重整要回归重整制度本源,一方面,要积极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功能,及时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确实不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通过退市等方式让其有序退出市场。
为公司增添新动力
破产重整成为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的重要途径。“2012年至2019年,共有26家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赵善学介绍,2019年证监会提出,通过重组一批、重整一批、退市一批,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截至目前,已有逾50家上市公司完成破产重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赵善学认为,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多数在重整前因流动性危机已严重影响主业正常开展,同时实际控制人也多数负债累累。破产重整后,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为公司注入新动力等手段,公司恢复了正常治理。
此外,大多数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综合考虑社会整体效益,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最大可能地盘活经济要素和资源,防止风险传导蔓延,防止风险演化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注重公众股东利益
与一般企业破产重整相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众面更广,公开性更强,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制度目标更多元,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股东众多,涉及需要协调的利益主体更复杂。因此,不能简单按照一般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绝对优先的价值取向,而是要注重公众股东的利益。”赵善学说。
从信息披露角度而言,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股东、债权人,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必须予以充分保证。只有持续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才能保证上市公司重整更好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能否维持上市地位是相关方在债务重组、引入重整投资人谈判中的重要参考因素。“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实际上不适合所有存在困境的上市公司,不能将上市地位简单地等同于重整价值。”赵善学表示,通常需要高昂的社会资源投入和深度的利益再分配才能保障重整成功,而对于部分重整后无法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且扭亏无望的空壳企业,不适合通过重整继续滞留市场,理应通过退市等方式实现出清,这也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根基。
积极拯救 及时出清
如何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破产改革,对于化解上市公司债务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作用不言而喻。
赵善学建议,下一步,在相关法律和规则的修订中,可以重点完善三大方面:一是要着眼于上市公司质量的真正提升。近年来,有8家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后最终退市。究其原因,有的公司在设计方案时没有统筹考虑潜在风险,没有留足偿债资源;有的公司重整方案只关注化债,并未真正立足于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风险化解不能仅着眼于解决眼前问题,还要立足长远,坚持系统性提高公司质量,真正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是要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重整制度作用的发挥,必须以规范、有序为前提,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站稳人民立场,体现资本市场监管的人民性。
三是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要回归重整制度本源,一方面,要积极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功能,及时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确实不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通过退市等方式让其有序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