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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董管理办法9月4日起施行

独董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监会8月4日消息,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简称《独董办法》),自9月4日起施行。

  《独董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履职保障、法律责任、过渡期安排等。其中,《独董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资格认定、信息库、履职评价等配套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各类主体掌握改革新要求。同时,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管,督促和保障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明确独立性要求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显著特征和最基本任职要求。但目前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存在短板,存在独立董事素质良莠不齐、“人情董事”的情况。《独董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选任制度等,以期解决上述问题。

  《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在独立性要求之外,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专业知识,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良好的个人品德等。

  在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方面,《独董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人员;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股东大会选举前证券交易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董办法》规定,对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主动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解聘。因其他原因主动辞职的,如其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此外,《独董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兼职要求。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记者了解到,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独立董事兼职家数在三家及以下。

  “此次独董改革从选任、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董选任机制,能够相对改善独董选任质量。同时,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有助于独董尽职尽责。”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说。

  优化履职方式

  履职方式是有效落实独立董事职责的关键。在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方面,《独董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履职平台、特别职权以及日常履职要求等。

  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平台,《独董办法》明确,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对于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等。《独董办法》还明确了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具体要求。会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会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

  此外,《独董办法》还明确了独立董事日常履职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应当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健全履职保障机制

  履职保障对于促进独立董事有效履职至关重要。《独董办法》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以及履职受限救济机制。

  根据《独董办法》,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方面,《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独董办法》明确处理处罚措施,以及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等。其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独董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对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可以结合其履职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因素认定。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者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瞒且独立董事无法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此外,在过渡期安排方面,《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总的看,此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力度前所未有,强化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监督作用和履职保障,丰富了提名机制和选举方法,并且在追究独立董事法律责任方面体现了责权利匹配的要求。”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尹晓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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