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4~16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编纂民法典,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
产权保护在我国走过了一条愈加成熟与完善的道路。
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次写入宪法。此后的十余年里,《物权法》的出台等使得产权保护的步伐显著加快。然而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明确,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此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对产权保护做出进一步的强调。
今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提出要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基石如果不牢,制度就不稳定。只有对产权进行严格的保护,才能保证各类投资者,人家心里才会踏实,才有一个合理的预期。预期不好的话,就会缺少长远的战略考虑。
除了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对于保护公民财产、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决策层同样态度明确。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而对于农村,则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那么,对“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这句话,应当作何理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贺小荣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保护财产权,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产权归属确认体系。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终局裁判,产权存在重大争议,罪与非罪尚未确定,何为‘赃物’尚未确认,涉案财物就被执法机关提前拍卖处理,导致终审判决后财产无法回转和返还。有的随意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未给企业正常经营或‘起死回生’留下必要空间和机会。”
贺小荣认为,保护财产权,要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在执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要恪守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边界,不能将公权力凌驾于私法自治之上,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更替作为政府违约、毁约的抗辩理由,随意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导致公民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无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要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要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