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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发行违规 深交所对东方日升实施纪律处分

黄灵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6月11日,深交所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相关主体承诺不实、违规发行的行为,实施通报批评等“声誉罚”和暂不受理“资格罚”的纪律处分。

  对违规主体严肃追责

  前期,东方日升在启动再融资发行后,因业绩预亏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而终止发行并被撤销注册,尚属近年来首例,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据了解,监管部门在对东方日升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核查后发现,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承诺不实,二是“跨期发行”但未按要求报送文件及审慎评估。

  具体而言,发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启动发行时,相关当事人均出具《承诺函》,明确承诺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但1月29日发布的业绩预告显示发行人扣非净利润为负、不符合发行条件,所作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此外,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时点特殊,相关主体未按要求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审慎评估核查是否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即启动发行。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东方日升及董事长、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前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违规事实清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依规应予严肃处理。深交所根据相关违规事实和规定,对违规主体严肃追责,坚决问责,并区分违规主体责任。

  对东方日升及董事长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对2名签字保荐代表人田士超、郭明新予以6个月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予以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对2名签字会计师薛祈明、刘任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牢固树立敬畏市场理念

  市场有序运行有赖于各方共同维护。监管方面,深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持续优化监管服务,支持企业用好资本工具做优做强,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高质量,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同时,严把发行上市审核质量关,压紧压实两个主体责任,及时惩戒失信违规、把关不严行为。

  据了解,截至目前,深交所已对30个创业板首发、再融资、重组项目中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21次、纪律处分3次,发出《监管工作函》30份。

  “注册制改革充分激发了市场活力,提升了企业融资便利性,但对市场参与主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将讲诚信、守规矩作为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发展的准绳,以自身的规范运作、高质量发展助力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受访市场人士表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很大程度决定了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和治理水平,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引领企业稳健运营、持续发展。保荐承销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守门人、服务于投融资两端的专业机构,应当积极适应注册制要求切实履职尽责,进一步突出专业能力的核心地位,不断提升执业质量与水平。

  受访专家认为,市场各方应牢固树立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的理念,监管层应继续坚决打击欺诈造假等触犯市场底线行为,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市场秩序,各方形成合力,才能更好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高质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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