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须谨慎 承诺收益不应该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王女士于2020年3月23日经某证券公司投资顾问李某介绍,认购了30万元某ETF基金。购买后基金净值一直下跌,至王女士当年4月29日卖出该基金,已造成较大本金损失。王女士以李某在推介时向其承诺收益为由,要求该证券公司向其赔偿认购费、基金净值损失、每月20%承诺收益和为了验证该基金股票持仓情况自行买卖股票的损失。双方多次自行沟通未能达成和解,遂于2020年5月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二、争议焦点
本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李某销售、王女士购买该基金的行为是否适当,王女士的损失是否该由证券公司进行赔偿。王女士认为,自己并不了解该基金的风险情况,李某向其承诺每月20 %收益是其购买的主要原因,自行买卖股票也是为了验证该基金的股票持仓情况,所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证券公司进行赔偿。而证券公司认为,从系统记录看,王女士风险承受能力与该基金风险等级相匹配,李某则表示已通过微信和电话向王女士充分介绍了产品信息并进行了风险揭示。投资者自行买卖股票造成的亏损更不应该由公司赔偿。
三、调解过程
法律服务中心受理该纠纷后,迅速组织双方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背对背沟通听取双方陈述,并对双方陈述和相关记录情况进行分析辨别,对基本事实进行了认定:
(一)证券公司交易系统显示王女士风险承受能力与该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李某表示通过微信和电话向王女士充分介绍了产品信息并进行了风险揭示,但过程并未留痕。
(二)投资者一直购买风险和收益较低的理财产品,从来没有购买过股票型基金等风险等级相对较高的产品。
(三)李某与王女士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确实向王女士表示之前推荐给其他客户时该产品盈利41%,比其他理财产品收益高很多倍,让她不用担心。
认定基本事实后,调解员向双方明确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并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证券公司同意补偿王女士部分损失,王女士也同意在补偿金额上作出让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四、案例启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期货监管规则对证券公司代销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行为作了明确、具体规定。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除此之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作出了基金销售不得预测投资业绩、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违规保证,应充分揭示风险、确保投资者和产品服务相匹配等相关规定。
适当性管理的核心要义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证券公司在开展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员工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投资者和相关产品、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向投资者如实告知产品和服务的潜在风险。对于投资者年龄较大、投资经验较少等特殊情况,可以在推荐产品时建议投资者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并保留好相关记录。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产品的潜在风险,正确理解和对待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准确认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供稿:中证山东调解工作站 杨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