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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原“熊猫烟花”股票 当事人被罚没逾331万元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网站10月13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时任湖南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资本)董事长刘虹内幕交易原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烟花)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没收刘虹违法所得828,413.88元,并处以2,485,241.64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熊猫烟花定向增发前,刘虹和熊猫烟花实际控制人赵某平曾聊到熊猫烟花定向增发后的想法,谈到当时资本市场上影视、传媒行业并购比较多。赵某平向刘虹询问哪些产业比较好,当聊到影视板块时,刘虹向赵某平推荐了一家叫“强某传媒”的公司。2013年10月,熊猫烟花定向增发后,赵某平将收购的想法告诉增发项目承销商兴业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副总经理赵某征。

  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时代)董事长王某斌认为并购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2013年9、10月间王某斌请兴业证券机构客户部销售经理朱某诞留意并介绍上市公司资源。朱某诞将此事告诉赵某征,并于2013年10月23日将华海时代资料转发给赵某征。

  2013年11月,赵某征将华海时代推荐给赵某平,赵某平表示感兴趣,并让赵某征安排见面事宜。朱某诞也告诉王某斌有家上市公司老总愿意谈,王某斌同意见面。11月中下旬赵某平要求熊猫烟花董秘黄某璞了解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并做好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准备。

  2013年12月1日下午,赵某平、王某斌、赵某征、朱某诞四人在北京见面。王某斌向赵某平介绍了华海时代的基本情况以及盈利情况,赵某平提出购买华海时代部分股权,王某斌表示同意。双方就收购比例、估值、未来业绩等事项进行了商谈。

  2013年12月3日上午,赵某平前往潇湘资本董事长刘虹的办公室商谈委托理财事宜,并在之后在向刘虹咨询影视行业、了解华海时代情况的过程中谈及熊猫烟花与华海时代商谈收购的事情。12月3日晚赵某平电话通知董秘黄某璞让其准备12月4日向上交所申请熊猫烟花停牌。

  2013年12月4日熊猫烟花发布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2013年12月5日起停牌。12月26日熊猫烟花发布公告称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王某斌以及周某所持有的华海时代股权。

  2014年3月14日,熊猫烟花复牌,当日股票价格涨停。

  熊猫烟花拟收购华海时代股权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日为2013年12月1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6日。

  刘虹因赵某平向其咨询了解影视行业收购而知悉上述内幕信息,系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人员”,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刘虹实际控制“龙某宁”“兴业投资”账户情况。2017年12月4日,刘虹将“龙某宁”“兴业投资”两个账户内持有的股票全部卖出,随后几乎全仓买入“熊猫烟花”。两个账户合计买入“熊猫烟花”931,800股,成交金额9,111,752.73元。2014年3月14日复牌当日,两个账户所持熊猫烟花股票全部被卖出,成交金额10,007,532元,合计盈利828,413.88元。

  证监会认为,刘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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