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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布户籍新政 租房常住人口可落户 探索省内城市落户积分互认制度

张良上海证券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落实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落户政策,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落实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深入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全面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

  具体而言,在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方面,《意见》要求修订积分落户政策,立足苏州实际,坚持分类施策,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抓紧制定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差别化积分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在城市内部合理分布、有序流动。要合理设置积分落户规则,增加社保和居住年限比重,优先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意见》要求畅通落户通道。落实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落户政策,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破除隐形门槛。按照新出台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吸引更多人才流入苏州。

  《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省内特大城市苏州与南京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探索苏州与无锡、常州等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在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方面,《意见》强调要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规划基础上,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坚持“两为主”原则,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

  中泰证券首席政策分析师杨畅认为,近年来我国在推动租赁住房发展的同时存在着“租购不同权”的问题,尤其在落户、子女教育问题上存在差异。苏州此次发布的落户新政在这两方面均有突破,具有标杆性的意义。

  “苏州作为经济发达城市,长期面临人口流入的态势,通过发展租赁住房,是解决增量人口居住问题的重要途径。”杨畅表示,《意见》增加了租赁人口落户的选择权和便利程度,有利于吸引外来人口增量。在教育方面,文件提出“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将针对性地解决基本教育供给问题。

  在杨畅看来,“租购同权”意味着租房者可以与购房者平等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的权利,现阶段关注度比较高的主要涉及户籍和教育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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