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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勃:有序有效推进ESG健康发展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教授黄勃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沪深北交易所出台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施行一个月有余,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和《指引》都是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两者目标一致但定位不同,相互衔接但又不相互替代。当前,《指引》是对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具体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应遵循《指引》编制报告。

  黄勃认为,中国ESG发展已步入快车道。在这一过程中,也应警惕市场对ESG的过度热情可能带来的风险,例如资源配置不当、过度投机等问题。因此,秉持脚踏实地、久久为功的态度,有序有效地推进ESG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两份文件互为补充

  在黄勃看来,两份文件在中国ESG发展进程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统一的ESG披露准则逐步确立。两者在制定思路上具有极大的相似之处,但适用范围、结构内容又稍有差异,因此二者不可相互替代,但可互为补充。

  黄勃表示,《征求意见稿》与《指引》均强调在融入国际标准的同时,必须凸显中国特色。《征求意见稿》与《指引》在适用范围及内容结构方面略有差异。《征求意见稿》的目标是要适用于各类型企业,但具体适用尚需要其他各监管部门的转化,并不能直接应用。上市公司在披露可持续信息时,应依据三大交易所联合发布的《指引》对可持续信息进行及时、客观的披露。

  提高自身ESG实践能力

  眼下,《指引》已施行一个月有余,黄勃认为,《指引》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导,建议各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应进行周密规划,积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并持续进行优化和调整。

  首先企业应内部详细了解《指引》的具体要求,根据自身企业特点,不仅要明确各类议题哪些是强制披露,哪些是鼓励披露,还要迅速识别出根据企业目前的实践能力与披露水平,在哪些领域需要重点改进。其次,要深刻理解“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要素,将其融入企业战略与日常经营活动中,以便在后续的披露工作中能够直接衔接,而非再一次进行重新的框架或数据的梳理。最后,从执行范围来看,当前指引要求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作为第一批实施的上市公司,并明确过渡期安排。但披露范围逐渐扩大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不在第一批实施范围的企业也应提早准备,制定相应计划与进行内部的数据管理,为编制披露报告做好充分准备。

  “企业是ESG实践的主体。”黄勃建议,企业可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提升ESG体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从企业战略角度看,将ESG理念融入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并构建ESG组织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满足自身高质量发展和各方利益需求,以更明确的实施路径、更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流程,提高自身ESG实践能力,使其从ESG领域的“门外汉”,逐渐成长为行业内ESG的“引领者”。

  引导ESG健康发展

  黄勃表示,近年来,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和投资机构都在不断增加对ESG的关注,国内企业的ESG披露率也在逐年提高,中国ESG发展已步入快车道。在这一过程中,也应警惕市场对ESG的过度热情可能带来的风险,例如资源配置不当、过度投机等问题。因此,秉持脚踏实地、久久为功的态度,有序有效地推进ESG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加强政策推动,树立企业标杆。通过设立试点项目和示范企业,探索和总结ESG实践的有效模式和经验,为更广泛推广ESG理念,提供ESG实践参考。同时以政策作引导通过自愿非强制的举措,积极引导各类企业投身ESG的建设并给予扶持和鼓励,并通过政策倾斜,帮助企业通过真正落实ESG理念获得实际收益,用效益增进共识,以ESG提质增效达成各市场参与者的一致共识,同时以此为基础更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理解ESG、认同ESG、参与ESG的意愿。

  在黄勃看来,好的引导措施,给予企业正向的反馈,再辅以严格的规则和监管措施,可以相对有效防止“漂绿”现象。

  应建立动态机制,确保绿色标准能够及时反映环境科技的最新进展和市场需求。通过政府、行业协会、民间机构及学术专家等多元参与,以增强绿色标准的全面性并减少盲点。绿色标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对绿色标准进行动态评估和实时调整,才能对绿色产品与绿色企业形成一种有效激励。同时,参考并对接国际绿色标准能提升本土标准的全球适应性和权威性,避免国内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因标准不匹配而被误认为是“漂绿”。

  加大信息披露监管面及惩罚力度。政府需要从制度供给和监管约束两方面加强防范和干预企业“漂绿”行为,消除企业实施“漂绿”行为的机会。当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关于企业“漂绿”的制度规章,政府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企业“漂绿”行为的性质,将企业“漂绿”行为列入到不正当竞争法的惩治对象中,让企业意识到实施“漂绿”行为的法律后果,当“漂绿”行为惩罚成本大于“漂绿”带来的收益时,企业会更倾向于披露真实的ESG信息,及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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