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发布 监督纠正造谣抹黑民营企业违法行为
10月23日,最高检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重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监督纠正利用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等。
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意见》重点从持续做优刑事检察、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旨在更好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法治保障。
《意见》表示,重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依法加大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强化对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加强涉民营企业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排忧解困。
《意见》提出,积极探索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监督纠正利用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
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意见》提出,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探索建立办理重大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对涉产权强制措施的申诉、控告,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符合逮捕条件确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逮捕,并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用好不起诉裁量权,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既要防止“构罪即诉”“一诉了之”,又要防止“一律从宽”“一放了之”。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意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严格把握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多发犯罪的认定标准。
比如,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当融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要求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比如,对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
再如,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重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资金流向、行为手段是否异常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