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降低民企融资成本 加强合法权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10月10日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订司法解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仕浩当日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的提问时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建立了“总对总”的诉调对接平台,创新了“在线调解”的新机制、新模式,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商会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此举将进一步提升纠纷化解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六个方面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用27个条文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的19项内容进行了落实和细化。
其中,指导意见针对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提出了5条更为细化的司法政策,包括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订司法解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结合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需要,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指导意见还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5项司法保障措施,包括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等。
提升纠纷化解效率
胡仕浩在回答本报记者关于“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的提问时表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规定工商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反映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诉求,及时提供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线索。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商会调解组织依法调处民营企业之间的商事争端和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法院对依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减少其再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成本。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建立了‘总对总’的诉调对接平台,创新了‘在线调解’的新机制、新模式,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商会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这将进一步提升纠纷化解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胡仕浩介绍。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在现实中,民营企业家最为担心和害怕的就是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或者是过度采取执法措施,造成企业巨大损失。对此,胡仕浩介绍,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要强化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胡仕浩表示,正确处理民刑、行刑交叉案件,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该依法宣告无罪的,坚决宣告无罪。要审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不羁押的,就允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此外,还要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严格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规范诉讼保全措施,加强执行监督;要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要加强审判监督,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
林文学透露,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企业重整识别机制,推动完善“府院联动”和配套制度,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
“人民法院还将探索在破产程序中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助力民营企业家东山再起,重新创业,为民营经济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林文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