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就公司债券五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北交所9月15日消息,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北交所起草了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业务规则,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9月30日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要求,平稳推进北交所信用债券市场建设。
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北交所以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为契机推出信用债业务,一体构建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基础制度体系,是全面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丰富产品体系、营造良性生态的有益探索,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功能、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强化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五项基本业务规则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具体而言,建立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审核规则》贯彻债券注册制改革要求,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坚持公开透明的审核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债券发行审核质量控制体系和廉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全方位约束与监督。
建立发行承销制度。《发行承销规则》吸收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承销经验,贴合债券市场参与者习惯,明确发行程序、发行系统、场所管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等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发行承销业务。
建立上市与持续监管制度。《上市规则》建立了从债券上市到上市后持续监管各环节的监管安排。通过强化持续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压实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加强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规范债券上市管理和市场参与者行为。
建立债券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充分把握债券交易特点和市场需求,适配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和协商成交五种交易方式,明确不同交易方式下交易时间安排、申报成交要求,建立做市商制度,并通过债券交易参与人机制,便利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交易。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落实证监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作了细化规定,压实证券经营机构责任,增强投资者保护力度。
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北交所将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评估完善相关制度规则,有序推进各项业务实施准备工作,扎实推进信用债市场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