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召开“金融专门法院高质量发展”座谈会
中证网讯(记者 王可)7月18日,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召开“金融专门法院高质量发展”座谈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上海市委主题教育第八巡回指导组组长韩顺芳,最高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谢圣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陆卫东,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盛勇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程合红和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浦区区委以及上海市法院单位领导出席。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主持会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在充分肯定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五年来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希望上海金融法院继续锚定“三化”目标,擦亮上海金融审判金字品牌,并对上海金融法院未来发展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提升金融司法服务能级。要深刻把握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借助上海区位优势,全力支持金融开放创新。进一步完善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规则,构建金融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二是要强化专业建设,打造上海金融司法品牌。要持续优化金融审判体制机制,进一步扩大新型诉讼机制适用,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建设国际金融司法中心”的目标,实施金融审判精品工程,努力做国际金融司法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提升上海在全球金融司法体系中的影响力。三是要坚持数字赋能,构建数字化金融监管方式。上海法院正在构建审判监督管理大平台,创建监督模型。要紧密结合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积极发掘数字法院应用路径、领域和场景,运用好数字监督手段助力金融司法办案、预警防范金融风险,努力构建“数字时代金融司法新模式”。四是要提升队伍能力,构筑金融司法人才高地。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广泛开展金融司法国际交流。要完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动与金融监管机构、高校、专业研究机构建立交流渠道,培养更多适应上海国际金融司法中心建设需要的法治人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孙辉希望继续与上海金融法院加强金融司法协同合作,更好服务金融发展大局,推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司法中心,并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坚持以法治引领和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强金融司法守护。支持上海金融法院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推动金融深化改革等方面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二是合作开展金融法治创新研究,完善高质量金融制度供给。继续深化金融司法合作研究,推进研究成果落地转化,培养面向国际的复合型金融法律人才,为金融业高水平改革开放提供法治支撑。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周小全希望持续加强与上海金融法院的协同联动,在四方面得到上海金融法院支持,共同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迈向更高能级:在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方面,扩大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适用范围,在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重大平台建设以及上海自贸离岸债发行等金融业务创新方面开展法律风险压力测试。在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在金融案件中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合理采纳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规则、清算规则、自律规则和惯例等,为外资引进来与中资走出去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在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协同共治方面,继续发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化解涉众型金融风险;持续完善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在营造金融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动《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有效实施,保障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在金融市场广泛应用,推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红认为,上海金融法院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改革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司法保障,希望依托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进一步深化与上海金融法院在专业、规则、人员、信息等方面的联通对接,全力支持上海金融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共同提升金融司法协同治理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回忆13年前,他与其他政协委员共同提出“建议适时建立金融法院”的政协提案,并一路见证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成长,期待上海金融法院继往开来、勠力前行,通过审判推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不断推出经典案例,继续培养卓越金融司法人才,在国际窗口更好展示金融司法的中国形象。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张湧认为,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与上海金融法院四年多的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站在新的更高起点上,期待双方进一步加强全面战略合作,在三个方面贡献力量:第一,在国际化金融法治人才培养、跨国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金融法治制度型开放等领域提出上海方案、体现上海作为。第二,对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失计算量化模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实机制等进行深入研究,在更高层面向全国复制推广。第三,让科技力量、数字手段在案例测试、案件研讨、创新研究、国际比较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确保新交易要素、新交易品种、新交易方式、新交易领域在创新道路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