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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原行长周振海:修订商业银行法 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限制

彭扬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随着金融业持续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现行商业银行法已经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原行长周振海日前表示,有必要立足金融实践,与时俱进,修订商业银行法,为建立现代化的商业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周振海带来了多方面建议,如完善立法调整范围,丰富商业银行类别。他建议,进一步扩充商业银行的定义,明确村镇银行、社区银行、互联网银行等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并为新的银行类型预留制度空间;明确将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统一纳入商业银行法调整范围,体现功能监管原则;完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在监管方面,周振海建议,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行分类持牌制度,促进银行业结构性调整。在分类持牌制度基础上,按照功能定位、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系统重要性、管理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综合设计银行分类标准,在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下,根据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和差别化监管要求,建立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在完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方面,周振海建议,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地位,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约束,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利率改革实践,修改利率规定,允许双方根据市场机制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增加理财业务、资管业务、同业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相关规定,同时充分考虑数字经济发展需要,贯彻落实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建议为金融科技产品、绿色金融产品服务预留前瞻性制度安排。

  周振海还建议,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限制,考虑取消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银行以参股、控股等模式开展综合经营。同时,通过立法确立综合经营监管机制,明确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条件、风险隔离以及并表监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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