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投资者保护 资本市场新年迎两项新规
细化完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鼓励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
证监会、财政部1月1日联合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第1号公告,下称《承诺金办法》),鼓励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为当事人自行赔付投资者预留了制度空间。证监会同日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下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新规对于快速推进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大规模实施,防止资金混淆及滥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细化和指引作用,此举不仅满足了上位法的要求,也是行政和解能够持续有效规范推进的重要保障。
完善承诺金管理方式
近期,国务院制定公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据此,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在2015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和解金办法》)的基础上,联合发布《承诺金办法》。
《承诺金办法》总体沿用了《和解金办法》的制度框架,并结合上位法和实践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承诺金办法》共22条,除统一修改“和解金”等表述外,共删减1条(关于和解金的定义),修改2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删除关于“和解金”的定义。二是完善承诺金的管理方式。《承诺金办法》将实践做法予以提炼,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无法认定,或者承诺金在规定期限内赔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投保基金公司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将承诺金上缴国库。”三是明确赔偿总额上限及当事人自行赔偿时承诺金的处理方式。在规定“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的,赔偿数额原则上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为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涉及案件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为进一步鼓励促进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办法》为当事人自行赔付投资者预留了制度空间。证监会在《规定》中对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的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不纳入承诺金范围,但应当提交赔偿证明。为此,《承诺金办法》与该程序协调衔接,明确“对于当事人已经按照《规定》规定自行赔偿投资者的部分,投保基金公司不再使用承诺金予以赔偿。”
“《承诺金办法》对于快速推进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大规模实施,防止资金混淆及滥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细化和指引作用,尤其涉及承诺金使用方案和征求投资者意见的内容,可以让投资者形成合理预期,增加方案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新规不仅满足了上位法的要求,也是行政和解能够持续有效规范推进的重要保障,希望在后续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细化规则,便于各方主体监督、参与。
规定投资者赔付机制安排
证监会介绍,为落实好《办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制度价值,证监会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法》相关规定,并发布《规定》。
《规定》未分章节,共23条,在证券法、《办法》的基础上,主要细化规定了办理程序、承诺金的管理使用等内容。具体来看,一是厘清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要求承诺办理部门应当就案件适用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审理部门的意见,适用当事人承诺的案件必须经过必要的调查,案件受理后不中止案件调查,中止案件审理。二是明确承诺办理部门与承诺金测算部门做好协调配合。由投保基金公司负责测算投资者损失情况,调查部门、审理部门、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单位提供必要支持。三是规定投资者赔付机制安排。要求投保基金公司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明确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程序,鼓励当事人提前赔偿投资者。四是明确派出机构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中的作用。一方面,明确当事人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负责核查验收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情况,另一方面,明确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现阶段由承诺办理部门统一办理。五是加强监督制约,严防道德风险。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压缩承诺金协商数额的裁量空间,强化派出机构在承诺履行过程中的核查监督作用,要求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及时回应解决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