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子公司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将明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7月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起草了《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为保障《办法》平稳落实,《办法》施行前,期货公司已经设立、受让、收购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层级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6个月内整改完毕。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具体认定。
规范子公司层级和数量
《办法》起草说明指出,随着期货公司子公司在机构设置和业务开展方面快速发展,行业发展与有效监管、风险防范等不相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缺少对境外子公司全面、系统规范,难以实现对境外子公司的有效管控。另一方面,部分子公司业务与期货相关性不强,不利于期货公司聚焦主业和提升服务能力。此外,部分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控不到位,不利于母子公司规范协调发展。
高莉表示,《办法》明确了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在《办法》生效后,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或参股经营机构,需具备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分类评价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办法》设立条件不溯及既往,也非持续满足条件,以避免因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的变化对子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干扰。《办法》还明确境内子公司可以从事风险管理、私募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的期货及相关业务,以引导子公司聚焦主业,避免无序扩张引发风险,并为拓展其他业务预留制度空间。
《办法》规范了子公司层级和数量。关于子公司层级方面,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促进子公司合规经营、聚焦主业,增强监管有效性和可穿透性,明确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层级只能有1层。同时,为促进风险管理子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允许风险管理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二级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关于子公司数量方面,要求经营每项业务的子公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家,同时考虑到风险管理子公司服务实体企业的实际需求,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数量不作数量限制,但要与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及业务开展需要相适应。
划定8条底线
《办法》提出,压实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控责任,具体明确风险管理、公司治理、风险隔离、规模控制、关联交易管理五方面要求。
风险管理要求方面,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覆盖子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对子公司的风险管控,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子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公司治理要求方面,规定期货公司须按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比例享有子公司表决权和董事席位,子公司及其股东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减弱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风险隔离要求方面,要求期货公司子公司与股东之间,同一股东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机构之间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规模控制要求方面,要求子公司业务规模应与资本实力相适应,并要求期货公司定期进行评估。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方面,要求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防范非公平关联交易风险。
《办法》还明晰了子公司行为规范。一方面,明确子公司的8条底线。包括,不得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客户开展业务;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私募资产管理子公司底线行为则由资管新规规制。经营其他业务的子公司,应当与期货业务相关。另一方面,明确不得参股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股地方交易场所及清算机构等与所经营业务无关的机构等。此外,子公司在发生重大资产和股权投资,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以及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等情形时,及时报告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