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信息披露违规 上海证监局对韦尔股份出具警示函

林倩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林倩)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对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韦尔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是韦尔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具体来看,韦尔股份于2019年1月17日完成深圳市芯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芯能投资)、深圳市芯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芯力投资)100%股权的收购,收购价款合计16.87亿元。其中,芯能投资、芯力投资主要资产分别为其持有的北京豪威科技有限公司6.31%股权、4.24%股权。

  2019年7月,韦尔股份与兴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亿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借款用途为用于支付(或置换)芯能投资和芯力投资100%股权的股权并购款。韦尔股份以持有的芯能投资、芯力投资100%股权及芯能投资、芯力投资持有的北京豪威科技有限公司10.5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质押资产的账面值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7%。但韦尔股份对于上述资产质押情况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直至2020年4月1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上海证监局认为,韦尔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韦尔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