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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件典型破产案例 体现破产制度四方面效能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最高人民法院4月28日消息,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立足司法审判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公平高效审理,助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积极实践破产法律制度,优化破产制度运行,注重企业救治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审理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破产案例。现遴选10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公开发布。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破产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效能。

  一是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注重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在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通过企业营运资产的整体出售,债务人具有经营价值的营业在新设企业中得以存续并继续发展,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在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法院在综合分析企业价值的基础上,及时裁定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实现了相关主体的利益共赢。

  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提升债权人的程序参与度。在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管理人制定了包括资产处置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进一步细化处置规则,并在处分前依法向法院报告,最后顺利完成财产处置。在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法院保障债权人参与权,发挥和激励债权人参与重整的能力,实现了良好的重整效果。

  三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推荐权和更换权。在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公司重整案、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坚持债权人意思自治和需求导向,赋予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对管理人的推荐权;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指定大部分债权人一致推荐的机构担任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尚不具备履职条件的情况下,承认单个债权人有权就管理人履职能力发表意见,并行使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

  四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在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权益未受影响的职工债权人和税款债权人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在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创新实践操作模式,此前已投票赞成的债权人在二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不再参与表决,缩短表决时间,降低重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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