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加强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制度建设
考虑分批确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金融机构名单
2月26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概念,规定了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流程。专家认为,《办法》有助于前移风险防控关口、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维护金融稳定。
明确恢复和处置计划主要内容
根据《办法》,恢复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对方案,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该方案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处置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建议,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定的应对方案,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办法》指出,恢复和处置计划是银行保险机构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危机情景中的行动指引,但不排除在危机情景下实施其他恢复和处置措施。
《办法》提出,恢复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组织架构等基本概况,实施恢复计划的治理架构,关键功能、核心业务、重要实体识别,压力测试,触发机制,恢复措施,沟通策略,恢复计划执行障碍和改进建议等。
处置计划建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组织架构等基本概况,实施处置计划的治理架构,关键功能、核心业务、重要实体识别,处置资金来源及资金安排,处置计划实施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处置计划的实施方案、沟通策略,处置对本地和宏观经济金融的影响,处置实施障碍和改进建议等。
规定适用范围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应按要求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具体来看,一是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二是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三是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其他银行保险机构。
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如何适用《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小金融机构在适用《办法》时,监管部门会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包括考虑分批确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金融机构名单,分步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等。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我国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如果经营失败,其风险交叉传染后可能成为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因此,加强我国金融机构恢复与处置制度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恢复和处置计划,有助于前移风险防控关口、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分工合作”,明确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办法》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该负责人称,《办法》通过要求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