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出炉
新增、再融资、置换债券规模不得超当年上限
□本报记者 赵白执南
财政部网站18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债务发行额度和期限、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债券发行与托管、相关机构职责等进行规定,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办法》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在信用评级方面,《办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近期,财政部多次出台地方债相关规定,最近对防风险的侧重更加明显。7月,出台《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11月,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在近期召开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培训班上,财政部政府债务中心副主任薛虓乾表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面临诸多挑战,各地要始终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认为,地方债市场监管严格化,考虑到防风险和政策逐步恢复常态化的需要,预计2021年新增专项债规模难以保持往年高速增长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