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要实施。今天下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在官网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拿着这份新出炉的文件,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了基金募集机构是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两大类。
首先是基民们最为好奇的问题——我已经买好的基金是否受影响?以后买新基金会变复杂吗?
《指引》当中也对这点有所解释,也就是“新老划断”。基金募集机构通过对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来相应分类,对应有R1~R5等几个级别。
假设,投资者原本购买的基金产品或服务是R2级别,7月1日以后,当投资者在原购买渠道继续申购原有基金,或申购R1、R2级别的新基金产品时,不必对风险等级进行重新测评。但如果想要购买的是R3、R4、R5级别的话,就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来执行了。
如果投资者想要购买高于自身风险级别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在7月1日以后还可以购买吗?
还是可以的。如果主动要求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就需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仍然可以购买。
同时,监管层考虑到现实情况,也给予了各家基金募集机构一定的系统改造时间,系统改造在此后的6个月内按照规定完成。不过,适当性管理仍然是在7月1日以后就开始实施。
牛妹注意到,今天发布的《指引》当中,投资者基金信息表、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等都是以“参考模板”方式。在遵照《办法》相关底线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募集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提供差异化安排。
各家基金机构可在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的基础上,自行设计测评问卷,当然,每家机构的测评问卷也很有可能都是不一样的。相应来说,不同的基金机构对产品或服务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也可能是不一样的。
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为例,在指引中给出了R1~R5五类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但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因素和各项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具体产品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此外,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今天发行的《指引》也有所改动和调整。
例如,《指引》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投资者信息核实、投资者转化流程、评估数据库、高风险等级产品销售等条款的执行难度,减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强化纠纷调解中检验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