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就新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及配套指引以梳理、整合现行规则为主,且大部分条款来自现有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修订内容兼顾促发展和防风险,有利于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及配套指引将进一步优化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整合现行规则
《办法》对协会近年来先后发布的问答、须知、清单和要点进行梳理总结,体系化纳入到修订后的《办法》和配套指引中。
从落地实施上来看,《办法》和指引遵循“新老划断”原则,对存量业务和增量业务进行区分,主要针对增量登记备案业务设置必要的规范要求,对大部分合规运作的存量机构,基于“不溯及既往”的信赖保护原则,除借“壳”发生实际控制权变动外,未新增要求,不会对现有机构正常展业带来消极影响。
协会表示,会考虑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确保规则平稳过渡。下一步,协会将根据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及配套指引,积极推动尽快发布实施。
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
《办法》在登记备案原则、管理人登记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
具体来看,《办法》强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定义务,明确了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备案原则。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另一方面,也强调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的前提下,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办法》明确了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的办理流程、时限和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工作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管理人登记的中止办理和终止办理制度。
与此同时,《办法》增设“信息变更和报送”专章,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明确材料报送、办理程序等要求。
兼顾促发展与防风险
《办法》结合目前私募基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增加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
一是募集阶段,要求管理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承诺收益或者保本,完善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二是投资管理阶段,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对行业中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备案的情形作出统一规定;三是基金退出阶段,规范基金清算相关事项,进一步丰富市场化退出方式,完善“生前遗嘱”相关制度,补足现存规则空白,使管理人与产品的风险隔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系统梳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加强事中事后全流程自律管理,进一步丰富相关自律管理手段。
从修订效果上来看,私募基金业内人士表示,首先,《办法》修订符合金融领域加强监管的总体方向。市场机构普遍呼吁适度提高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要求、净化市场环境,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其次,修订内容兼顾促发展和防风险,有利于行业健康长远发展。部分条款设置了例外规定,为行业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再次,修订内容有利于公开透明,提高登记备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