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保底定增协议存四大危害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据中证协投资者之家12月20日消息,2019年12月8日,证监会结束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的收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该条款禁止了上市公司保底定增,引起了市场高度关注。
保底定增,是指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者约定保本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如8%)。保底承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类是单向保底承诺,若解禁时投资者收益未达到约定收益率(若未达到8%),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补足差额部分,也可以按照约定价格回购;另一类是双向保底承诺,即解禁时投资者收益超过约定收益,投资者需要将超过部分收益(超过8%的收益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分成,比例通常由50%比50%至30%比70%不等。
对上市公司来说,在公司未来预期较差,资金压力较强时,保底定增的方式提高了发行成功的可能性,促进了上市公司融资,以改善经营状况或扩大经营规模。对于定增的投资者来说,保底定增使其以较小的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不仅有保底收益,还可以获得超额部分收益的分成。
定增原本是资本市场一种股权融资工具,加上“保底”的条款后,变成了类债务融资工具。对于投资者来说,保底定增具有保本保收益、不参与经营管理、差额补足等特点,因此保底定增也被看作是一种“明股实债”的融资方式。
保底协议有以下危害:
保底协议涉及兜底承诺安排,对中小股东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信息,由于保底协议属于“抽屉协议”,因此中小股东对此并不知情,在定增的过程中也没有发声渠道。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及定增投资人会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股价符合预期,在兜底承诺的压力和超额收益分成的驱动下,有可能会出现操纵市场、操纵业绩或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若公司股价持续低迷,大股东需要根据协议约定承担利益补足的义务,可能会进一步使其负债和现金流恶化,产生大股东无能力补足,股票被拍卖,影响或者丧失控制权的情况,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
保底协议扰乱了资本市场的市场定价和股权融资功能,也妨害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