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浙商创投发布关于是否符合《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增挂牌条件的补充自查报告。
报告显示,根据股转系统2016年5月27日下发的《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17年10月27日下发的《关于挂牌私募机构自查整改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浙商创投对是否符合《通知》中私募机构新增挂牌条件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进行了自查。
其中,该公司符合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的要求,此外,公司及主要股东、董监高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符合《通知》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新增八个方面的挂牌条件之“四”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浙商创投于2013年8月8日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编号为P1000849,登记的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区分。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浙商创投自成立以来,均以投资未上市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因此,应当属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为进一步满足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该公司已经向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了变更申请书,要求将“业务类型”进一步明确为“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类FOF基金”,目前尚在基金业协会审核过程中。
公开资料显示,浙商创投于2015年11月5日在新三板挂牌,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及股权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