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实习记者 何昱璞)7月2日晚间,*ST皇台(000995)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明园实业”)就买卖合同纠纷案达成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
公告显示,根据此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甘06执99号《执行通知书》:*ST皇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973,896.75元;运费593,898.50元;违约金770,739.76元。合计10,338,535.01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3,831.00元,执行费77,822.00元。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ST皇台从2018年8月31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圆明园实业欠款,根据公司财务状况,每月支付200万元,至2018年12月31前结清10,338,535.0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最后一笔支付2,338,535.0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3,831元,执行费77,822元,被执行人*ST皇台于2019年1月31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