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慧球科技(60055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其代理4名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68万余元。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一系列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材料,可向慧球科技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索赔的情形为:1、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慧球科技上演“受罚大四喜”
2017年5月19日晚,慧球科技发布公告,慧球科技领到证监会【2017】47、48、49、50号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演罕见“受罚大四喜”。
根据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慧球科技在多份公告中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慧球科技的情况。
根据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在2017年1月在“1001项议案”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批准的情况下,慧球科技将议案的临时公告通过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东方财富股吧对社会公开。
根据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国平。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2016年4月26日至27日,鲜言安排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国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系列协议,慧球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针对这些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在每份决定书中均对慧球科技均作出了顶格处罚: 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鲜言、顾国平给予顶格处罚,对其他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