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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崔小粟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崔小粟)5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倡导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过程中坚持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匿名化处理原则,确有必要向车外提供的,尽可能地进行匿名化和脱敏处理;最小保存期限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分类型确定数据保存期限;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每次驾驶时默认为不收集状态,驾驶人的同意授权只对本次驾驶有效。

  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上难以实现的(如通过摄像头收集车外音视频信息),且确需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对这些画面中的人脸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仅当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增加车辆电子和信息系统安全性等目的,方可收集驾驶人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特征数据,同时应当提供生物特征的替代方式。

  意见稿指出,运营者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提前向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数据类型、规模、范围、保存地点与时限、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等。

  此外,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我国参与的或者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议等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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