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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海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月19日消息,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上海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通知原文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特制订《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申领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用户。个人用户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记录。

  2.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名下的沪牌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促进汽车消费补贴。

  3.个人用户报废名下沪牌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沪牌旧车,转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用户购买新车,购买日期应当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5.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自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新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

  三、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个人用户申请;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做好财政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工作。

  四、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用户发起。申请人可以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发展改革”等指定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购车补贴申请,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

  2.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审核或者补贴资金拨付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或申请人已使用该“旧车”申请本市其他类别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等;

  (3)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

  (4)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或者在补贴申请期间将新车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

  (5)申请人存在本实施细则列明的信用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3.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4.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补贴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咨询渠道

  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个人用户未履行承诺,在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应根据《补贴申请承诺书》约定,将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指定账户。未履行资金退还义务的,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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