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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对人不对己 ?

李有工人日报

  名不符实的“概不负责”

  在银行沿用多年的 “离柜概不负责”标示,最近又引发了人们的热议。日前,上海市一市民就因为银行称多给了他1000元要求退还,银行柜台上清清楚楚写着,离柜概不负责,为什么他离柜了,却还要对银行负责?

  为了弄清真相,陈先生不得不一次次请假,到银行查看监控录像,可银行提供的证据让人无法信服。1000元不是笔小数目,陈先生不知该如何处理。

  无独有偶,最近发生在浙江慈溪法院的一场官司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案件的被告是位秦姓女子。今年2月7日,秦小姐到当地一家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柜员一时失误,点给了她24000元,还给她出了一张 “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秦小姐拿到钱后也没清点,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银行监控也显示,当天该柜员确实多支付出1600元。于是,银行联系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部分。秦小姐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银行是“离柜概不负责”,因此她也要“离柜概不负责”。

  但银行将秦小姐告上了法庭,不久前,法院审理判定秦小姐多拿的钱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3日内返还银行。

  “离柜概不负责”的标牌原来只是对银行有效,对客户无效?

  这让消费者很恼火。

  作为提示并无不妥

  针对接连发生的银行离柜纠纷,律师潘轶认为,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作为提示,虽然听起来比较生硬,但它对客户还是有益的。”

  他认为,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后发生问题,或者取到假钞,银行并不能因为设置了这一 “免责声明”而必然免责,关键还是要看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客户如果认为银行出错,或者从银行取到假钞,自然需要加以证明,即证明银行业务出错,或者手中的假钞是从银行取出的。

  银行给客户的大面值钞票一般都会经过验钞机,那么在客户未离开柜台的情况下,发现假钞可以当场更换,即使银行工作人员认为给的是真钞,验钞机也识别是真钞,但客户只要有疑义,完全可以要求银行给予调换。因此,银行设置 “离柜概不负责”的标示,从形式上看似乎有推卸责任之嫌,但从法律实质上看,它无非是一种单方的告知和提醒。其实质含义是,提醒客户应当在办理业务时当场核对清楚,一旦离开柜台,法律上即视为客户已经认可了这笔业务的完成。

  违法内容应早撤除

  律师秦建铭对此则提出不同主张。他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应该强调服务性、亲民性,而“离柜概不负责”这种生硬、卸责的表述,既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适合银行目前的定位,有必要尽快撤除,或者改成其它提醒性的表述。

  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判定无效。“显然,这是消法对 ‘店堂告示’的规范,且明文规定‘不得……’。对于银行来说,继续设置类似店堂告示就违反了消法的规定。只要有证据,离柜也应负责;如果没证据,未离柜也不用负责。

  秦律师说,‘离柜概不负责’往往更有利于银行。虽然银行和客户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但事实上一旦产生纠纷,银行肯定是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有各种记录,有监控设备,有众多工作人员和保安。一旦某笔业务出错,银行可随时查阅记录、调看监控,召集工作人员协助。即使客户已经离柜,银行也有能力查清业务出错的环节,并根据客户信息找到相应的人。

  “因此,‘离柜概不负责’更有利于银行,是因为银行更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源。它可以获取相关证据,让客户‘负责’。而客户即使的确从银行取款时拿到了假钞,事后也没有能力举证加以证明,只能‘吃哑巴亏’。”更何况,这样的标示还明显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背,应尽快撤除。

  “概不负责”遭泼口水

  虽然多拿了钱应该归还,但还是有不少声音力挺这个“多拿了银行钱的女孩”。人们关注的焦点不是在是否应该还钱,而是长期以来银行惯用的“离柜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如果储户少拿了钱再去找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就会说: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不公平。”

  有网友还认为,“一个‘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永远把储户和银行分割成了两个完全不对等的地位。”

  也许,银行也到了该改改自己行为方式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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