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抓住关键点 推进国企改革实现更大突破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 许保利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支持深圳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这说明中央对深圳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寄予期望,希望能够有所突破。笔者认为,作为改革对象的国有企业是一个整体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改革就是要将其打造成面向全球市场竞争的世界一流企业。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竞争主体。这其中的国有企业,则是我国市场经济区别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国有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发展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我国在由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后,就存在着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问题。

  这个改革已历经40多年而仍在进行,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新的节点。国务院国资委率先于2014年推出了“四项改革试点”,后又于2016年推出“十项改革试点”,这些试点都是给予企业的单项改革行为。而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仅靠实施单项改革很难达到效果。因此,国务院国资委又提出“双百行动”,这也是一种改革试点,但参加企业进行的改革不再是某一单项改革,而是几个方面改革的共同实施,也可称之为综合性改革试点。

  这三个依次递进的改革行动,是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也说明推进国企改革还有很大空间,需要有更大的突破,而地方则应在推进改革上有更多的作为。纵观我国40多年的改革史可以发现,很多改革举措都是来自于基层的大胆实践,经总结后成为改革文件的重要内容。当前,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仍需要来自基层的探索和创新,而深圳再次被选中。因为很多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以及知名跨国公司都将深圳作为自己的发展之地,国资国企改革可以在深圳找到更为理想的合作者。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改革初期,目标是将国有企业改革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同时,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面。历经40年改革,当前国有企业已经完全不同于改革初期的国有企业,它已成为市场化、公司化、集团化、国际化的企业集团。市场化即国有企业已经不再执行指令性计划,其生产经营已经完全走向市场,受市场调节。公司化即国有企业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造,按《公司法》登记注册,它已不再是工厂制企业。集团化即国有企业不再是单体企业,而是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集团化大企业,集团各企业按《公司法》注册登记,是独立法人,但要受到母公司的管控,是母公司的战略执行者和某项业务的运营主体。国际化即国有企业已经走向国际市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国际市场密切相关。

  改革若干设想

  对集团化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集团的单个法人企业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同时,改革则涉及各个方面,如实行混合所有制、董事会建设、市场化经营、员工持股、薪酬分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不同方面的改革有着不同的着力点,要抓住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个关键点,引申出问题所在,进而带动其他方面的改革不断向前推进。

  对于集团化的国有企业来说,其内部有众多法人、不同层级,集团各法人企业不可能都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只能是根据需要决定。母公司在集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若母公司保持国有独资,只选择其他法人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母公司的国有企业弊端就很容易传递给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使改革效果打折扣。

  母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董事会就会发生重要变化,同时也会促进市场化经营、员工持股、薪酬分配、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等多方面的改革。这时,整个集团就会建立起新的体制机制,自然就会带动集团其他各法人进行改革。

  集团母公司的改革有两条路径:第一,集团母公司直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这又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母公司首先实行股权多元改革,实现由国有独资到多元国有股权,如南航集团通过引入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深圳市政府的投资所做的改革。经过一段时期后,再引入非国有资本,实现母公司的混合所有制。二是母公司直接引入非国有资本进入,实现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的混合所有制。第二,通过上市公司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将集团非上市资产全部装入上市公司,然后注销集团母公司,将上市公司一级法人作为集团母公司。

  笔者认为,母公司实行混合所有制后会带来以下变化:一是由国有资本出资者与非国有资本出资者派出董事来建立董事会,这时的董事会完全不同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它将给母公司治理方式带来重要转变。二是国资监管机构不再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而是对混合所有制母公司国有股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会促使国资监管机构的改革。三是混合所有制母公司的国有股权需要有明确的持股者,这个持股者就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