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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置换后成本降至3.5% 2016年到期2.8万亿

李玉敏21世纪经济报道

  楼继伟表示,置换的地方存量债务成本从平均约10%降至3.5%左右,预计将为地方每年节省利息2000亿元。人大常委会调研报告显示,地方债2016年到期2.8万亿元。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12月22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时表示,今年的地方政府发行的置换债券额度实现了对当年到期债务的全覆盖,将被置换的存量债务成本从平均约10%降至3.5%左右,预计将为地方每年节省利息2000亿元。

  对于下一步措施,楼继伟表示,要督促地方政府统筹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财政预算资金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同时,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存量债务,降低地方利息负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提交的调研报告显示,从债务期限看,地方政府债务2015年到期3.1万亿元,占20%;2016年到期2.8万亿元,占18%;2017年到期2.4万亿元,占16%;2018年及以后年度到期6.2万亿元,占40%;以前年度逾期债务0.9万亿元,占6%。

  楼继伟表示,据初步测算,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6%,风险总体可控。

  每年减负2000亿

  财政部今年已下达3批置换债券额度,共计3.2万亿。

  楼继伟表示,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90%以上是通过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平均成本在10%左右,地方政府每年需支付较高的利息。

  财政部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5.4万亿元,或有债务余额8.6万亿元。以此简单计算,地方政府每年付息超过1.5万亿。

  楼继伟表示,为确保债券顺利发行,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完善债券发行机制,指导地方在公开发行方式以外,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人民银行通过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公开市场操作等方式,向市场提供适度流动性。

  报告显示,截至12月11日,各地发行置换债券3.18万亿元,完成下达额度的99%,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逐步提高。

  东方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剑认为,债务置换后,借款主体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变为省级政府。我国省级政府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所以其信用就是国家信用,可以有效地降低其负债成本。

  官方给出的具体数据是,“今年的置换债券额度实现了对当年到期债务的全覆盖,将被置换的存量债务成本从平均约10%降至3.5%左右,预计将为地方每年节省利息2000亿元”。

  置换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主体仍然是商业银行,这将直接减少商业银行的收入。

  王剑认为,地方债务置换对银行最大的意义在于风险水平大幅下降。“虽然从短期来看,债务置换会影响银行资产业务来源,影响银行收入,但长期来看,这是大幅降低风险。毕竟,在现阶段,资产质量是核心变量”。

  去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6%

  楼继伟表示,地方面临“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双重压力,在财力增长放缓、特别是土地出让收入持续下滑的形势下,地方偿债能力下降,一些地区债务规模较大,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

  一位财政系统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地方债务进行置换后,不少地方放松了对负债偿还的警惕,认为风险已经解决了。其实,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土地出让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不少地方政府仍有还款压力,有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逾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显示,从地方政府债务的结构来看,2014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4万亿元中,从政府层级看,省级、市级和县级(含乡镇)分别为2.1万亿元、6.6万亿元和6.7万亿元,占比分别为14%、42%和44%;从区域分布看,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6.7万亿元、3.9万亿元和4.8万亿元,占比分别为44%、25%和31%。

  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今年全国人大批准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其中新增地方政府债券6000亿元。楼继伟表示,截至12月11日,各地已发行新增债券5912亿元,完成下达额度的99%。

  楼继伟也承认,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仍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违规举债,或为企业举债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等;个别金融机构继续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提供支持,并要求政府进行担保。“明股暗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时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

  调研报告显示,地方政府债务从举借主体看,主要是融资平台、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分别占39%、24%、22%和15%。从借款来源看,主要是银行贷款、BT等应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信托、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其中银行贷款约占51%,地方政府债券约占8%。

  楼继伟称,今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管。财政部要求各地严格在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不得在限额之外通过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并及时制止一些市县政府违法违规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承诺的行为。发展改革委也明确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行的企业债券不得与地方政府债务率、财政收入等指标挂钩,实现与政府信用的隔离,并不再受理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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