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中金所公布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证券时报网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8月30日,中金所发布《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则,标志着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业务规则全部完成,中金所业务规则体系调整完毕,国债期货上市准备工作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与征求意见稿比,改动为:

  一是设定更为稳妥的保证金标准。为切实防范结算风险,中金所从审慎性角度出发,将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标准由征求意稿中的2%、3%、4%调整为2%、3%、5%,即交割月前一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起,交易保证金标准由2%提高至3%;交割月前一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起,交易保证金标准由3%提高至5%。提高国债期货临近交割时的保证金水平,降低交割月合约持仓量,保障国债期货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是从严设置交割月份持仓限额。为确保国债期货的平稳起步,降低交割风险,将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由征求意见稿中的1200手、600手、300手改为1000手、500手、100手,即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

  三是设置最低交割标准。为减小交割违约风险,增加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的规定。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符合交割要求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四是完善国债交割中的差额补偿制度。为了防范交割违约,将差额补偿作为了结未平仓合约的一种方式。规定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此外,充分考虑国债现货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在期现价差补偿的基础上,给守约方一定的流动性补偿。差额补偿金为期现价差加上合约价值1%的流动性补偿。

  此次,为适应国债期货等新产品创新,中金所还对业务规则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业务规则体系包含业务维度和产品维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交易规则》及《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层次为《交易细则》等业务维度规则和《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等产品维度规则;第三层次为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通知。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制定、《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为各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国债期货准备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下一步,中金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有条不紊地落实国债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关于发布《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版)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修订版)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2313.910, -4.40, -0.19%)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指引》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以上合约、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