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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

黄灵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5月21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就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一是《通知》所称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是指依照《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公开发行的、期限为1年及以下的公司债券,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二是试点期间,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符合适用深交所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程序要求,且最近三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动比率大于1;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条件。根据试点开展情况,深交所将适时调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

  三是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待偿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规模。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自主确定发行期数和每期发行规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统一申报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申报的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四是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参照现行规定执行,发行人应当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债券信用评级。

  五是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债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资金限于偿还一年内到期的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合理解释融资需求。补充流动资金的,需在申请文件中匡算流动资金缺口并提供依据。

  此外,《通知》还明确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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