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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阳光科内幕交易细节曝光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网站日前公布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曝光了东阳光科内幕交易案,两起案件均事发于2016年东阳光科筹划收购东阳光药内资股期间。

  根据处罚书,2015年12月29日,东阳光药在香港主板上市。其后,东阳光药和东阳光科实际控制人张某能一直谋求东阳光药回归A股,实现资产证券化。

  2016年6月,张某能考虑通过发行股份换股的方式将东阳光药的内资股注入东阳光科,并让东阳光科大股东深圳东阳光实业的邓某华推动相关工作。

  2016年6月30日,东阳光科董秘潘某雄通过邮件向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发送东阳光药内资股单独上市的方案。

  2016年9月6日,张某能与深圳东阳光实业的其他6位管理人员邓某华、唐某发、郭某平、卢某新、朱某伟、张某伟召开集团管理层工作会议,张某帅列席该会议。

  2016年9月30日,相关方就东阳光科收购东阳光药内资股向香港证监会递交有关全面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函,经过几轮反馈回复,全面要约收购豁免申请于当年11月14日得到香港证监会批准。

  2016年11月15日,东阳光科紧急停牌,次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深圳东阳光实业准备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11月16日起开始停牌。

  2017年2月16日,东阳光科发布多项公告,称东阳光科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东阳光药2.26亿股内资股股份(占东阳光药股份总数的50.04%)。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并参考东阳光药H股的市场价格,上述交易作价确定为32.21亿元。

  证监会表示,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16年6月30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是2016年11月15日。张某帅、朱某伟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龚彩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伟存在密切通讯往来,朱某伟于2016年9月6日知悉内幕信息。2016年9月19日至11月8日,龚彩霞通过其本人名下的账户买入“东阳光科”31万股,成交金额197.71万元,盈利5.32万元。

  郭梅高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帅的舅舅,与张某帅关系亲密;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伟是老乡,关系较好。郭梅高与张某帅在2016年9月5日至11月14日通话频繁,与朱某伟在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通话3次。2016年9月27日至11月14日,郭梅高买入“东阳光科”45.81万股,成交金额328.67万元,亏损19.33万元。

  证监会决定,没收龚彩霞违法所得5.32万元,并处以15.95万元的罚款,对郭梅高处以10万元的罚款。

  8月初至今,证监会网站共更新披露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为内幕交易案。证监会本月在集中通报内幕交易案时表示,内幕交易行为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证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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