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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

彭扬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26日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

  该负责人表示,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上述负责人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上述负责人称,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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