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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招商旗下基金对簿公堂 宝石机电增资纠纷再生变

刘宗根 许晓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5年底,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机电”)上市对赌失败,让投资方中科招商陷入一场股权回购纠纷。2017年10月,中科招商旗下一只基金——温州中科永强将相关7方告上法院,被告中也包括中科招商旗下另外两只基金——深圳中科汇富和常熟中科东南。

  近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因不满一审判决的连带责任,深圳中科汇富和常熟中科东南已分别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从一审判决书来看,另一被告“宝石机电相关方”阮小明对宝石机电承担连带责任也不认可。

  对簿公堂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因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科招商旗下两只基金——深圳中科汇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深圳中科汇富”)、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常熟中科东南”)日前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知情人士称,浙江台州中院一审判决深圳中科汇富、常熟中科东南与宝石机电承担连带责任后,两基金已分别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已按时足额缴纳上诉费用。

  2011年10月,中科招商旗下基金温州中科永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温州中科永强”)与宝石机电、“宝石机电相关方”(阮小明、冯素莲、台州市明素投资有限公司、宝石五大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科汇富、常熟中科东南7方签订《关于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以5000万元对宝石机电进行增资。

  与此同时,温州中科永强以及深圳中科汇富、常熟中科东南作为甲方,“宝石机电相关方”作为乙方,宝石机电作为丙方签订《关于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宝石机电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实现上市,温州中科永强有权要求“宝石机电相关方”进行回购。

  宝石机电上市失败后,温州中科永强根据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要求“宝石机电相关方”进行回购,并向其主张投资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深圳中科汇富和常熟中科东南、宝石机电对上述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将上述7方告上法院。

  2018年11月,浙江台州中院一审宣判,被告“宝石机电相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中科永强支付股权回购款500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深圳中科汇富和常熟中科东南、宝石机电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深圳中科汇富、常熟中科东南对此并不认可。深圳中科汇富认为,深圳中科汇富不是适格被告主体,不应列为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深圳中科汇富与温州中科永强一样都是投资方,不属于接受投资款的一方,深圳中科汇富不是回购义务人,不应当承担回购义务及违约责任的连带责任。常熟中科东南认为,温州中科永强主张宝石机电未能依约上市系属违约,其依据来源于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宝石机电相关方”为乙方,常熟中科东南和温州中科永强同为甲方,原告主张的回购款支付义务按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常熟中科东南无关。

  中科招商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温州中科永强、深圳中科汇富、常熟中科东南3只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为中科招商。其中,温州中科永强成立于2011年6月,深圳中科汇富成立于2010年12月,常熟中科东南成立于2010年2月,均处于退出期。

  “温州中科永强起诉的主债务人是宝石机电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企业,同为中科招商旗下的深圳中科汇富、常熟中科东南系连带责任,端由此前所订立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所致。而温州中科永强LP(有限合伙人)维权心切,因此强势推动。”对于中科招商旗下一只基金缘何起诉另外两只基金,知情人士透露。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表示,从法理上说,温州中科永强和深圳中科汇富、常熟中科东南虽然均为中科招商旗下投资企业,但彼此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享有各自的民事权利,也承担各自的民事义务。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深圳中科汇富和常熟中科东南上诉的同时,原告温州中科永强态度也在发生转变。知情人士称,浙江台州中院一审判决作出后,确实引起深圳中科汇富和常熟中科东南两基金LP的不安和质疑。中科招商作为GP(普通合伙人)已与温州中科永强LP达成一致:温州中科永强在上述浙江高院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对常熟中科、深圳中科的起诉;中科招商对温州中科永强所投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切实做好管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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