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11部门: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崔小粟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崔小粟)4月29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