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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两类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授予权益数量占股本总额比重可上浮至3%

刘丽靓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记者 刘丽靓)国务院国资委11月8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股权激励对象要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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