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投服中心:违反法律的反收购条款当属无效 将视情况行使股东诉讼权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阻却市场化收购的现象不断升温,可说已进入白热化状态。自去年“宝万之争”后,为防止所谓的“野蛮人”入侵,目前沪深市场已有六百多家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引入反收购条款,采取种种限制措施、增加收购难度,阻止公司被市场化收购。 

  作为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专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此持续关注,对多家上市公司章程集中审阅和研究,发现诸多反收购条款同法律、法规相悖,不合理地限制股东权利或增加股东义务、抬高股东行权门槛,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正常治理,不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投服中心表示,广大中小投资者欢迎市场化的收购行为,它对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六类不当反收购公司章程条款引关注 

  截止目前,投服中心对38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行权,通过在股东大会现场质询、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等方式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不合法、不合规的反收购条款。通过前期持股行权的实践,投服中心对反收购条款进行了梳理及分类,归纳出六类不当反收购条款: 

  一是提高持股比例或设置持股期限限制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通过提高股东持股比例或增加持股期限要求,限制股东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征集投票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等权利。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实质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依据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可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又如,规定惟有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并在章程中设置征集投票权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二是增设股东的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通过降低信息披露的股权比例,增加收购方的信息报告义务。例如,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同时后续持股比例每增减变动达3%,也应履行相同的报告义务,否则视为放弃其所持或控制的该等股票的表决权。 

  三是增加公司收购特别决议、设置超级多数条款 

  上市公司章程将公司收购列为特别决议事项,并规定相关议案应由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通过,更有甚者直接将涉及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议案规定表决通过标准提高至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 

  四是限制董事结构调整 

    上市公司设置分级分期董事会是将董事会分成若干组,规定每一组不同的任期,以使每年都有一组的董事任期届满,每年也只有任期届满的董事被改选。由于每年只能改选一定比例的董事,即使收购者收购上市公司足额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进行实质性改组,从而无法控制公司。同时,上市公司通过在公司章程中限制任期届满后董事会成员可改选的人数或改选频率,阻止收购方对董事会进行改组。例如,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后,继任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连续36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一。此外,上市公司通过对董事任职资格作严格限制,阻碍收购方提名的董事当选。例如,章程规定董事候选人应来自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等特殊任职条件。 

  五是赋予大股东特别权利 

  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有权采取或要求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 

  六是设置金色降落伞计划 

  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被收购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被并购接管且被解除时,将从公司一次性领取巨额补偿金。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