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上交所公开谴责*ST刚泰及相关责任人

公开认定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徐建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上交所4月10日披露纪律处分决定,对*ST刚泰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徐建刚、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时任副董事长周锋、时任独立董事王小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徐建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敏、时任财务总监张威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为实控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根据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查明的事实,*ST刚泰于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及其关联方违规累计提供21笔担保,担保金额合计约56.34亿元。主要担保情况包括: 

  2016年11月24日,控股股东刚泰矿业的一致行动人上海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向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亿元,由公司为其提供了信用担保,担保期限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担保金额占公司2015年净资产的7.72%。 

  2017年9月至11月,公司关联方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鸿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内贸易”)、上海嘉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略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陆续向杭州森驰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新华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借款,金额合计21.41亿元,分别由公司提供了信用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2016年净资产的31.64%。 

  2018年2月至6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关联方刚泰集团、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鸿内贸易,陆续向自然人仇怡梦、曹怡、李言、李淼、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凯瑞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正煊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杨美芳、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主体借款,金额合计17.36亿元,分别由公司提供了信用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2017年净资产的31.01%。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上述关联担保本息合计约48.35亿元,占公司2018年净资产的99.16%,尚未偿还本息合计34.27亿元。公司未披露前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迟至2019年4月11日、4月19日在相关公告及对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2019年5月10日,公司披露《收到解除担保责任确认函的公告》称,收到部分被担保人的确认函,已解除公司提供的1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公告,上述对外担保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徐建刚直接安排担保相关用印事宜,副董事长周锋、董事兼总经理赵瑞俊(代行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王小明在担保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 

  上交所表示,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额巨大且涉及诉讼,导致公司可能因此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损失,情节严重。 

  此外,公司有多起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公司先后发生18起诉讼事项,诉讼金额累计约17.95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9.43%。其中,截至2018年8月20日,公司诉讼金额累计已达8.18亿元,首次超过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应不晚于2018年8月22日,就相关诉讼事项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但公司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监管督促,迟至2019年4月19日、5月24日才予以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事项,累计涉诉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上述担保,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披露,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在公章使用时部分用章登记未经审批,部分用章未在登记薄登记,公司在公章使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此外,2019年6月2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刚直接安排下,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上海酷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呷贸易”)开具了五张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00万元。后酷呷贸易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益安保理,在实际控制人安排下,由公司向益安保理出具了《债务担保承诺函》。根据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部分对外融资借款事项未执行内部审批流程和集体决策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的规定,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年审会计师基于上述事项认为,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同时,由于公司与关联方担保、对外融资借款和印章管理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判断上述担保和对外融资借款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上交所表示,公司多次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多次未披露重大诉讼,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年审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规定。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