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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拉闸” *ST高升“内斗”暂熄火

于蒙蒙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ST高升9月9日晚公告称,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决定取消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共六个议案。上述议案涉及股东于平、翁远提议罢免实控人韦氏家族派驻高管人员等事项。

  原本在9月11日*ST高升股东大会上将上演的实控人韦氏家族与公司股东于平、翁远间的一场正面较量暂时熄火。

  于平方面表示,监事会取消议案不合理,未来不排除继续单独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可能性。

  “拦截”罢免议案

  *ST高升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9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于9月8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被取消议案包括提请免去韦振宇、李耀、张一文董事职务,提请增补魏江、方宇、叶正茂为公司董事等内容。

  根据公告,经监事会审查,股东于平、翁远《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中的特别说明,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别说明相关的议案(包括议案2至议案7,共6个议案)均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作出决议。

  *ST高升监事会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于平、翁远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中作出的特别说明,违反了*ST高升《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于平方面称取消议案违规

  提起罢免事项的于平、翁远并不认可*ST高升监事会及委托律所的说法。两人委托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简称“上海汇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指出,监事会公告取消部分议案无正当理由,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上海汇业称,监事会公告的《取消部分议案暨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简称“《通知》”)未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发出,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上海汇业指出,监事会如执行《通知》,于平、翁远有权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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