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大消息!
12月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外正式发布《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共六章二十七条。
该规则是“保险+期货”业务领域的首份行业自律规范性文件。规则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的各类禁止行为。规则还明确了业务的自律检查机制,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违规行为,提出了具体处理措施。
《规则》要求,加强“保险 +期货”业务管控,并将“保险+期货”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业务形态进行长期规划。明确期货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期货”业务对冲账户,即对于所有无期货交易所支持的“保险+期货” 业务,集中于专门的账户中进行对冲操作和成本收益核算。
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
“保险+期货”发端于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改革之初,目的是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有效控制和分散农业价格风险。随着规模扩大,“保险+期货”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规则》指出,包括缺乏统一明确的工作规范、发展战略定位不明晰、行业生态需进一步改善、业务的可持续性有待进一步增强。在项目推进中,还出现了项目参与主体认知偏差、期货市场功能作用发挥有待增强、农业价格风险保障意义弱化等具体问题。为更好引导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良性有序开展,有必要结合当前业务开展现状,在行业层面出台一份引导文件。
《规则》从基本原则、业务定义、业务目标以及主要业务环节等方面对“保险+期货”这一基本理念进行了多次强调。同时,倡导期货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将自身发展融入到服务国家战略中去,要进一步增强内生动力,建立健全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特别是在利润核算、人员管理与考核等方面进行长期规划。
加强“保险+期货”业务管控
《规则》明确了“保险+期货”的展业要求和资质要求,要求期货公司在遵守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并具体从业务承揽、期货服务、信息保存与报送等业务开展流程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此外,《规则》还对培训普及工作进行了专条阐述,推动进一步改善业务开展生态,要通过广泛培训引导相关主体正确认识市场化风险管理手段的运行逻辑与规律,避免导致“涨跌皆赔” “高额赔付”“以小博大”等错误认知和预期。
期货公司应当切实维护涉农主体合法权益,主动摒弃、 抵制不具备保障意义的“保险+期货”项目。《规则》专设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进行规范, 并明确期货公司承担“保险+期货”业务承揽的主体责任, 期货公司分管“保险+期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是落实业务承揽要求的共同责任人。
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规则》还明确了业务的自律检查机制,对违反规则规定或者证券期货相关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行为,提出具体处理措施。
《规则》表示,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需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服务能力,加强“保险 +期货”业务管控,并将“保险+期货”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业务形态进行长期规划。
设立专门账户
《规则》明确期货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期货”业务对冲账户,即对于所有无期货交易所支持的“保险+期货” 业务,集中于专门的账户中进行对冲操作和成本收益核算。
设置专门账户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其他衍生品交易业务对冲账户隔离,更好保障项目服务“三农”的真实属性;
二是有效规避“保险+期货”业务与其他业务出现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
三是如实准确了解业务盈亏,实施有效的考核与激励,及时调整业务短期计划与长期规划,增强业务开展的可持续性,为独立业务形态形成奠定基础。当前实践中,期货公司可通过在现有一般法人账户中设立分(子)账户方式实现专门账户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