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张勤峰)大商所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交易所开展场外业务,最终的落脚点是更好的为实体企业服务。近期发布的商品互换试行办法,只是交易所为场外衍生品市场提供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开始。
大商所11月30日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商品互换业务的开户、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推动商品互换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日前召开的第14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上,大商所清算部相关负责人就这项新业务作了进一步说明。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大宗商品消费大国和贸易大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期货市场高度标准化、工具比较单一的问题越来越不适应企业不断增长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交易所一方面不断加大品种供给和规则完善,另一方面也在探索新工具和新市场。从国际来看,2008年金融危机后,随着场外市场监管的加强,国际主流交易所在场外市场加大了投入力度,不断为场外可标准化的衍生产品提供集中清算服务和交易服务。从国内来看,国内商品场外衍生品逐渐兴起,场外期权的规模逐渐增大。为了适应市场对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经过几年的筹备,近期大商所向市场公布了商品互换的试行办法。
对于选择商品互换这个领域的原因,他表示主要有四点考虑:一是商品互换本身比较简单,便于客户理解,也是国际市场主流的场外衍生品类型,这些年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又派生出价差互换等多种互换形式。二是复杂产品的定价和风险计量缺乏统一的公认标准,交易所较难提供各方都认可的保证金评估模型和计量方法。三是国内目前较多的场外交易以信用交易为主,当交易所提供中央清算时,需要交易双方缴纳保证金,客户参与意愿不强。四是目前交易所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缺乏完善的法律基础。四是如果开展集中清算服务,必然需要分层的清算会员制度来逐级管理风险,期货公司等主体目前还缺乏相应的规则依据来开展场外结算服务。
这位负责人称,近期发布的商品互换试行方案,从运作上来看有几个特点。一是可以个性化定制合约条款。客户可以在交易所提供的合约文本框架下自定义合约条款,在到期时间、结算基准、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方面都可以自定义,经过交易双方确认后,该笔合约可以生成并录入系统。二是以交易商为核心,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由于两个实体企业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在场外主协议签署等方面存在障碍,因此通过交易商可以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三是不增加额外的成本,不改变原有的保证金交付方式,企业不用增加额外的清算成本。四是交易所提供的资金托管、盯市、交收、报表等服务,可以满足企业差异化的内部管理需求。
他还表示,交易所开展场外业务,最终的落脚点是更好的为实体企业服务。近期发布的商品互换试行办法,是交易所为场外衍生品市场提供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开始。未来,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逐步推出大宗交易、基差合约交易、集中清算等服务。交易所非常欢迎大家积极利用这一新工具、新平台,共同打造功能不断丰富的场外市场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