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2月9日电(记者卢羡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9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明确14类违法犯罪行为,并敦促重点人员主动登记报告。
通告指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疫物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将被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罚。
通告指出,自2月9日起,至2月12日18时前,今年1月10日后来自或到过湖北等重点疫区的,或者直接接触过湖北重点疫区人员的,或者与确诊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过的人员,尚未登记报告的,必须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2月12日18时以后新入桂上述人员必须在3日内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