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研究
一、中国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现状及结构特点
(一)中国在构建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果
一是绿色产业、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的分类标准初步形成。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对绿色产业进行较为完善的划分。在此基础上,不同融资工具对“绿色”有各自的分类方法,其中以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分类规则最为成熟。二是投融资工具的评价体系逐步建立。绿色信贷在目前绿色金融工具中评估规则相对完善,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投资的评级标准也初步形成。三是法律体系、监管规则的建设已经起步。法律上,生态文明在2018年被纳入《宪法》,绿色金融也间接获得法律地位。监管上,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监管绿色金融的发展。监管机构已逐步明确上市企业需强制披露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等信息,科创板上市企业也需强制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二)在相关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的背景下,绿色金融在中国已有一定规模,结构上以间接融资为主
截至202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国内绿色融资规模在12万亿元左右,其中绿色信贷投放规模超11万亿元,境内贴标绿色债券余额约为8700亿元,而绿色股权市场规模仍较小,在PE/VC股权投资、绿色IPO和绿色企业再融资方面均处于起步阶段,2018年-2019年我国绿色股权年均投资规模为424亿元,远小于绿色信贷与债券的年均新增量5500亿元。
(三)整体来看,绿色金融定价并无特殊优势,而融资期限一般相对较短
从2020年以来绿色债券发行成本来看,接近八成发行人的票面利率高于发行当日同期限同评级的中债估值收益率曲线,其中中低评级更为明显,AA+评级高于收益率曲线的比例超过九成。从期限上来看,1-3年的绿色债券占比43%,3-5年占比37%,5-10年占比11%,总体期限仍然较短。无论是研发清洁技术、开发清洁能源,还是开展植树造林的碳补偿项目,都需要长期投入,而绿色债券无法满足这些项目的融资需求。就绿色股权而言,由于缺乏长期资金,目前国内PE/VC基金的存续期多为5-7年,难以达到IPO门槛。
(四)分行业看,绿色融资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能源等行业,行业分布逐渐多元化
绿色贷款方面,按贷款用途划分,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绿色交通业、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业分别占比44%和24%;行业分布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绿色信贷中的比重分别为30%和29%,其他行业绿色信贷占比从2018年末的24%提升到2020年第三季度末的41%,表明绿色信贷的行业投放正逐渐多元化。债券融资方面,金融行业占比始终最高,近年工业、公用事业等行业绿色债券占比明显提升。2020年,来自金融、工业和公用事业的发行人占比分别为45%、30%和18%,其余行业占比均不足5%,表明绿色债券仍多集中在融资资源相对丰富的重资产行业。
二、国际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的经验借鉴
纵观当今全球可持续金融的发展现状,欧盟和日本绿色金融已成为其他国家争相学习的对象。通过梳理欧盟和日本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的进程与经验,我们认为这两个国家主要是得益于以下几点成功经验,值得我国金融业学习和借鉴。
(一)欧盟低碳与绿色金融监管治理体系的经验要点(见图1)
图1:欧盟绿色金融发展历程与重要纲领性文件
1.从法律层面确保欧盟成员履行区域整体的气候政策
欧盟通过立法确保其成员国履行整体的气候政策,同时明确了有效和公平过渡的条件,为投资者提供长期可预测性,并确保低碳过渡不可逆转。
2.“可持续金融”立意高于“绿色金融”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定义,可持续金融的范围更广,在环境的基础上包括社会、治理等多方面。在其纲领性文件中,欧盟都是以“可持续金融”为广泛表述,以此推动环境、社会和治理的整体规划和发展。
3.建立全面、综合的可持续金融框架
近年来,欧盟委员会陆续成立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TEG)、可持续金融高级专家组(HLEG)等研究团队,并发表《分类法案》《欧盟可持续经济投融资》《欧洲绿色债券标准》《自愿性低碳准则》等多份文件和报告,在欧盟层面建立了统一的可持续的金融发展框架。
4.支持绿色低碳经济活动与棕色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型
欧盟出台的《绿色金融分类方案》为判断真正的绿色转型提供了原则依据,同时纳入尚不满足可持续发展条件的经济活动和领域,激发经济主体绿色转型的积极性,支持黑色、棕色经济活动的绿色转型,避免碳密集资产在长期发展中的“锁定”效应。
5.资金服务绿色转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应用
欧盟意识到气候领域的长期战略需要大量的公共和私人投资,因此在《欧洲绿政》中提出,“欧洲地平线”中35%的预算将用于资助创新的气候能源解决方案。欧盟重视新能源从生产向应用的转变,鼓励在已有商业模式上不断酝酿灵活多样的创新项目,并扩大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6.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致力于引领国际标准基本要素的制定
从气候国际合作的视角,欧盟始终积极参与和气候相关的国际谈判、倡议行动,以及国际标准和经贸规则的制定。我们认为欧盟委员会的目标是引领全球治理,将欧盟的标准纳入全球标准的基本要素之中,如欧盟积极参与和领导金融稳定委员会、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等,以开发全球可持续报告标准。
(二)日本低碳与绿色金融监管治理体系的经验要点
1.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法律体系,规则与国际标准接轨程度高
一方面,自20世纪经历了“四大公害病”所带来的惨痛教训后,日本政府的环保意识迅速觉醒,逐渐形成了以《环境基本法》《推进形成循环性社会基本法》两部基本法为立法核心、多部综合法以及单行法为基本要求、各项绿色金融工具指引文件为指导建议的绿色金融综合法规体系。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绿色金融法规与国际标准的统一性。例如,2017年日本环境省制定的《绿色债券指引》便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推出的《绿色债券准则》(GBP)高度一致,并随着国际准则的变化定期更新国内的指引文件,以便降低日本企业的国际融资成本。
2.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引领作用,激活金融主体积极性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领域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是日本政府与实体企业间沟通的桥梁。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熟悉国家绿色金融政策、了解政策改革方向的优势,善于利用长期、大额的先导资金完成“产品孵化”,建立绿色投资的行业准则,向更多机构提供绿色公共服务。例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早在2004年便开发了“环境评级贷款项目”,将企业的环境评级纳入贷款评估体系中,进而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通过与多家日本商业银行开展联合融资项目,共享企业环境评级结果,帮助商业银行获取企业环境评级信息,从而降低投资所带来的环境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促进企业主动履行责任。
3.积极开展国际绿色投资与合作,提升国际绿色标准话语权
一方面,日本积极开展国际绿色投资,并在对外援助方式上不断创新。例如,日本推出联合信贷机制帮助东南亚地区实现低碳转型,向发展中国家传播低碳技术,提供低碳产品、低碳系统、低碳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在积极践行国家低碳转型承诺的同时,扩大国际绿色投资影响力;另一方面,日本金融机构在国际现有绿色标准组织中参与程度较高,并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日本的瑞穗银行是亚洲第一家采用国际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并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担任赤道原则协会主席,是唯一一家担任该协会主席的亚洲银行。凭借其丰富的绿色信贷经验,瑞穗银行得以向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开展多场培训,提升同业声誉与影响力。
三、中国金融业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发展路径与建议
(一)完善绿色金融基于“双碳”目标的顶层设计
一是将“双碳”目标明确落实到法治顶层设计中,加强绿色证券制度的“硬法”和“软法”建设。可参考欧盟定义标准,扩展“绿色金融”定义至“可持续金融”。二是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金融稳定和监管的政策框架,将中国多个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权利与职责联系起来,以便对气候变化、“双碳”目标相关的风险采取一致的政策和响应机制。三是完善绿色标准和分类方法,降低不同类别金融产品在核心绿色界定标准上的差异,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引导金融向可持续方向发展。四是建立有约束力的气候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量化评估绿色产品的环境效益。五是引导提升投资者对气候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责任,明确ESG监管模式,积极发挥政策性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发挥绿色债券的融资潜力
发挥绿色债券融资潜力,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绿色金融工具较为单一的问题,并缩小未来潜在的绿色投融资缺口:一是引导国内绿色债券标准走向统一,并与国际标准接轨,尤其是提升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绿色资产或相关项目的比例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流程和信息披露标准。二是我国绿色债券现有结构具有向高信用发行人倾斜的特征,在未来可适当放宽绿色债券评级准入门槛,释放中小企业主体的绿色融资需求。三是在供需匹配方面,电力行业的融资需求量最高,其次是建筑行业,许多绿色产业和项目具有回报率偏低、投资期限长等特征。但我国目前绿色债券投资最多的领域是低碳交通(30%),且投资期限普遍较短(5年期以下为主)。这表明我国绿色资金的投放并不能完全匹配全社会绿色发展的需求,未来的绿色债券融资方向应重点向可再生能源倾斜,并适当延长绿色债券的发行期限。
(三)培育绿色股权市场
我国绿色股权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存在部分失灵,导致绿色企业在上市前、上市中及上市后融资阶段都面临一定障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该引导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推动绿色股权市场发展:一是助力绿色企业上市再融资,可探索在科创板内设立子板——绿色板,加快合格绿色企业上市流程速度。二是从投资者角度明确标准和激励政策,提高机构投资绿色企业的积极性,放宽出资方资金限制,引导更多资金流向绿色企业。三是可考虑建立与参与绿色项目金额、业务规模等挂钩的绿色项目参与度指标,激励证券公司积极识别、参与绿色项目并培育绿色企业,提升金融中介积极性,并完善公众投资者教育。
(四)构建有效的绿色基金体系
我国绿色基金受政策驱动特征明显。虽然我国各级政府已经发起并设立了一批政策引导型基金,但规模有限无法满足绿色企业及项目的全部融资需求,绿色基金服务体系存在市场化水平不足的问题。建议一是要制定绿色基金行业标准,可以从“营收中来自绿色产业、绿色项目、绿色产品的比例”“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企业所在行业是否为绿色行业”三个角度量化识别指标。二是要完善绿色基金市场激励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对外部性强的绿色企业或项目在土地使用、厂房建设、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适当激励,放宽绿色基金准入门槛,通过发起设立PPP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建立完善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三是要扩宽资金来源,匹配资金期限与发展规律,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出台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投向绿色产业的政策。四是要培养机构投资者ESG投资理念和能力,完善绿色机构投资者评价体系。
(五)充分释放全国碳市场活力
碳市场是助力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工具。我国碳市场目前仍不完善,但未来的发展方向已经逐渐明晰,建议:一是要提升企业碳排放披露标准,为合理设置总量目标提供重要参考;二是逐步完善碳市场监管体系,在增强处罚力度的同时,可考虑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公示公开未履约企业,由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监督企业履约;三是基于拍卖建立价格稳定机制,逐渐提升拍卖比例,有助于提升定价效率、促进创新;四是完善碳金融相关指引文件,形成全国统一的碳金融政策体系,逐步加强碳金融产品创新,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碳市场中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五是逐渐纳入金融机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引入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提高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和定价效率。
(六)金融业内部实现“双碳”目标
在加强引导各产业实现“双碳”目标并优化其投资结构的同时,金融业内部自身也应严格响应国家“双碳”号召,努力完成国家节能环保要求,降低自身业务碳排放水平,以减少全周期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主要目标,完成金融业内部产业升级与转型,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耗,包括在办公运营活动中降低整体碳足迹、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助力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并为实现“双碳”目标培养相关人才、通过标准设定与方案规划引导企业实现“双碳”目标等。
作者简介:课题负责人:王汉锋,博士,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董事总经理,首席策略师。课题组成员包括:刘刚、李昭、寇玥、齐伟、张巍瀚,均供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